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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规字〔2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建发〔2023〕1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保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与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自筹资金项目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拆除费、防治污染措施费、安全防护费、建筑废弃物运输及处置费等)列入投资预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征收实施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新建、改建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
(三)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仅限改建工程);
(六)施工中标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七)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复印件。
征收实施单位(或土地开发整理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申报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拆除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征收决定或批准拆除文件;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拆除施工合同; 
    (六)原建筑图纸。
第九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市、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告知工程所在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并进行备案或者未按照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5日。请各区(市)参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印发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