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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6〕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期以来,厦门地区电网安全运行外部环境比较恶劣,形势较为严峻,由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在线路附近放风筝、违章建筑和超高树木等人为原因导致电力线路和人身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的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扩大到市公安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也要相应扩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经发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协调、解决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电力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督促、指导、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起诉和审理工作,抓住典型,及时通报,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认真清理废品物资收购站点,依法取缔无照或违法经营的销账窝点,堵塞销赃渠道,建立规范、合法的社区废品收购站,并发证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简易搭盖、广告栏等危及危害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加大整治力度。林业、市政园林、公路等管理部门要主动协助、配合电力部门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超高树木的修剪、砍伐及防火工作。各区、镇、村政府应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辖区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考评内容,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电力部门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对因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而导致电力设施遭受危害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工作,及时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电力设施遭受破坏,防止电网事故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各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章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供电企业要公布打击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三、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制度。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铁塔或电力电缆保护区、跨越重要公路公共设施和航道的导线,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安全距离和相关的保护规定,同时要定期组织检查。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对位于电力保护区内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批前,应会同电力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企业建立统一的工程施工预先公示机制,将施工范围等相关情况提前告示有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在施工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处置电力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时迅速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保护区内种植桉树、竹子等高杆、速长植物,并应积极协助电力部门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无偿予以砍伐。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对发电、变电、输电线路等设备加强巡视、检查和维护,落实专业巡视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及时消除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普及和推广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努力提高整体防控水平。要加强内部保卫机构的建设,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及时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强化治安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大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切实保障我市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