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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45号主席令)、《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和《福建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医药〔2002〕1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市内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是市医药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或省、相邻市医药储备的申请;

  (二)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和国家、省政府调用本市医药储备实施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级、市级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中央医药储备品种目录,确定并适时调整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六)负责选择承担市级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商市财政局后安排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八)负责制定、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九)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医药储备执行情况。

  (十)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根据全市防治灾情的统一部署,下达非常时期的专项医药生产、储备计划。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政府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按计划数量在指定储备库内储备;

  (二)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三)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备。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诚实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 承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格的医药企业。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医药储备计划由市经济发展局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市经济发展局参照中央、省医药储备计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医药储备责任书”由市经济发展局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 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准,并由市经济发展局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 市内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于每季度末向市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储备执行情况。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建立严格的在库养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防霉、防虫、防残损及防火、防盗、防洪等工作,确保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完好和商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一)市内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在市级医药储备内负责供应;

  (二)市内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医药储备;

  (三)市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再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医药储备;

  (四)经中央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或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省政府可根据需要,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调剂、调用我市市级医药储备。

  第二十八条 市内各区需要动用市级医药储备时,需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市经济发展局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通知单,由有关承储企业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政府根据需要调剂、调用我市市级医药储备时,由市经济发展局凭中央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审批件直接下达调用通知单,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用实施工作。货款由向中央或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调用的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并对调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储备医药及时有序地调运,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理顺工作环节,制定相应措施,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第三十二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经济发展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药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三十四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的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六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市经济发展局。

  第三十七条 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凡被市政府列为储备目录的药品,全市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或药品储存的品种、数量如实向市经发局报告。未经市经发局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八条 在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市经济发展局可以调用全市包括非市级储备在内的所有医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医药物资,作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应服从市经济发展局统一调度,不得不报、瞒报、漏报。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户专帐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四十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经济发展局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一)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二)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承储企业落实市级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经发局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七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除收回储备资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防治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的非常时期,不服从市经济发展局统一调配,擅自动用、销售紧急下达的医药储备物资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医药储备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