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潍防办发〔2020〕3号
各县(市)住建局(人防办)、审批服务局、市属各开发区审批服务局、各人防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已经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制定的与《
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政策文件,尽快按照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根据《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市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执行的标准为:
1.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含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修建防空地下室;
2. 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
3. 临朐县、昌乐县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我市现行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
管理办法》为准。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潍防办发〔2019〕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