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加强我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对弘扬革命烈士的崇高精神,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情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前,我局对全市14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了检查,发现这些纪念建筑物在管理体制、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特殊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其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阵地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辖区内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与管理,使其建筑风格、风貌与我市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与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相适应。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应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全市14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具体管理单位重新明确如下:
(一)厦门市烈士陵园和位于陵园内的安业民烈士墓由市民政局管理;
(二)李发将军墓、孙燮文烈士墓由思明区民政局管理;
(三)鼓浪屿英雄山上的“英雄园”和“革命事迹陈列室”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思明区民政局给予业务指导;
(四)薛岭山烈士公墓由湖里区民政局管理;
(五)兑山红树林烈士纪念碑由集美区民政局管理;
(六)海沧东头山烈士墓由海沧区民政局管理,海沧镇政府配合;
(七)大同葫芦山烈士纪念碑和李剑光烈士墓等由同安区民政局管理;
(八)内厝红山仔烈士纪念碑、新店后岩山烈士公墓、大嶝后山顶烈士陵园、陈先查烈士墓由翔安区民政局管理,内厝镇、新店镇、大嶝镇、马巷镇四个镇政府配合。
三、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各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工作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存在着基本设施陈旧、简陋、老化和环境卫生差,建筑物受损严重,陵园被随意占用等问题。对此,各区要在近期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具体工作分工为:
(一)请思明区组织李发将军墓、孙燮文烈士墓的修缮工作,并结合其地形地貌特征,完整规划、科学设计,美化绿化墓地环境,使之园林化。
(二)请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委会加强鼓浪屿英雄山上的“英雄园”和“革命事迹陈列室”等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园容园貌。
(三)请湖里区做好薛岭山烈士公墓的管理维护工作,抓紧对目前残破缺失的烈士墓碑及时加以修补,并对公墓园区进行修整。
(四)请集美区加强兑山红树林烈士纪念碑的管理,对现有的纪念碑、烈士墓及其墓地地表进行修整,改善周边环境。
(五)请同安区加强对葫芦山烈士纪念碑的管理维护工作,抓紧对陵园大门前的场地进行规划、修整,提高陵园环境质量。李剑光等烈士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可交由汀溪镇负责,请区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
(六)请翔安区抓紧落实辖区内的4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和管理经费;同时要做好规划工作,尽快确立一个中心烈士陵园,作为区党政机关、青少年及社会各界集中祭扫、悼念革命烈士的场所。
(七)请海沧区加强东头山烈士墓的保护工作,防止因附近采石场施工等人为因素而破坏烈士墓,抓紧做好烈士墓搬迁论证和规划工作。
(八)由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市烈士陵园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体功能。
四、做好日常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各区在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资料。一是要对现有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记载的英烈情况、修缮、维护情况等造册登记,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清明节前,请各区抓紧将对辖区所管理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现状的调查情况及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二是要做好经常性的保护、维修工作,保持其整洁卫生、庄严肃穆的氛围;三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坚决制止非法侵占或损坏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现象,依法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严肃性、神圣性;四是要协同有关单位,继续做好搜集、整理和陈列、展览烈士的文稿、遗物以及革命事迹工作;五是要建立便于群众参观瞻仰的制度,为前来参观瞻仰的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六是要在遵守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有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探索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的新模式,因地制宜地建设游览景点设施,走园林化管理的路子,形成以褒扬烈士为主,集宣传、教育、游览等于一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阵地。
五、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经费到位。
各区要根据现有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存在的残破缺失的情况,对修整工作所需资金进行核算,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第2号令)的要求,列入区优抚事业专项科目,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予以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