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充通知
厦国资统〔2013〕3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综〔2017〕3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 10月 30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充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13/11/12 )
近日,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一、《补充通知》的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 2008年 1月 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以来,企业反映个人缴交部分需在三年内逐步提高到与企业缴费相匹配的条款有困难,很难实现留住人才的目的,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和《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59号)两份文件中,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规定均为“不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二、《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规定:1、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2、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