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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府〔2006〕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适应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退出水产养殖范围:本次退出水产养殖的对象包括湖里区所辖海域的所有浅海网箱养殖、浅海吊养和滩涂养殖。具体经纬度坐标如下(见附图):

  A:118゜6′3.47″,24°33′21.28″

  B:118゜6′36.59″,24°33′45.57″

  C:118゜7′7.89″,24°33′54.12″

  D:118゜7′18.54″,24°33′57.09″

  E:118゜7′33.70″,24°33′56.16″

  F:118゜7′49.49″,24°33′52.35″

  G:118゜8′26.60″,24°33′56.83″

  H:118゜9′3.64″,24°34′2.89″

  I:118゜9′48.38″,24°34′0.98″

  J:118゜15′22.77″,24°29′54.02″

  K:118゜14′27.55″,24°30′8.74″

  L:118゜11′35.87″,24°30′20.60″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退出养殖的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禁止利用退出养殖的海域进行其他类型的养殖;禁止在退出养殖范围内移动养殖设施或向其他海域转移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里区海域内的所有水产养殖业者(包括网箱养殖、浅海吊养和滩涂养殖者)应携带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养殖情况的真实资料,到湖里区政府如实申报登记;具体登记机构的地点由湖里区政府指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上述湖里区海域内的网箱养殖设施必须于2006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浅海吊养设施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滩涂养殖原则上在2006年6月30日前退出,如因养殖季节关系等原因无法在6月30日之前退出的滩涂养殖者必须和湖里区签订养殖退出协议,届时应无条件退出养殖。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合法养殖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由湖里区政府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抢养抢围等新增的、非法占用海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六、各有关部门、湖里区政府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居委会集体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拓宽就业渠道,优先推荐就业;引导原养殖业者转变就业观念,用好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款,自谋职业;积极、稳妥、多渠道地做好水产养殖退出后养殖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七、退出养殖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养殖退出工作。

  湖里区养殖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5565408

  市养殖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5396300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