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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30日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工业新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成区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者配建20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

(二)其它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港口码头,机动车检测站,汽车动力补充站等);

(四)建设规模小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时,应当委托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或者专业的交通工程咨询机构来完成。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的目的与目标;

(二)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对象描述;

(四)交通现状分析;

(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至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应对措施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同步进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收到《交通影响评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交通影响评价书》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参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评审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学校和会展、娱乐、餐饮等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书》时弄虚作假,造成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对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标准与各市实际不相适应的,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