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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财务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财务管理的通知
厦国资稽〔2007〕4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现行有效,仍继续保留适用
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市审计局对厦门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部分市属国有房地产企业违反《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有关规定,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为职工购买商业性福利保险。为进一步规范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下称企业)缴纳、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防止今后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年金等社会保险统筹,应严格按照61号文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各企业自查自2003年4月1日以来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财务处理情况,凡违反61号文规定直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为职工购买商业性福利保险的,应按61号文等有关规定自行纠正,调整为应付福利费列支,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三、各企业应布置、督促所属子企业及控股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四、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购买商业性福利保险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审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厦门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