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厦房房政〔2021〕1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推进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根据《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厦国土房〔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调整方式
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调整。
二、租金调整范围
承租市房屋事务中心管理的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非住宅用房的,均属本次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及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外。
三、租金标准及使用期
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表《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金表》。
租金标准使用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使用期届满后视本市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动情况再行调整。
四、租金优惠对象及标准
社区居委会自用办公用房,以及用于社区公益活动场所的用房租金标准按
厦府办[2002]152号文规定执行。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租金表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