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1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幼儿园规划配置要求,同步做好布点工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可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或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并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三、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幼儿园不得低于原有配置标准。
四、建设项目按规划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居住区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具体要求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五、城镇住宅小区、旧城改造等(以下统称住宅小区),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根据所居住地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均用地定额执行。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达不到配套幼儿园指标的,规划部门应根据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以及居住人口,对幼儿园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
六、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要确保建筑质量。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优先考虑配套幼儿园建设,确实无法在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