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已确权给村民委员会的养殖用海二次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依规规范海域使用与管理,建立完善养殖用海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渔民增收、渔区和谐。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管海、有偿用海原则。村民委员会在实施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前,必须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二次发包期限不能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
2、坚持关注民生、村民优先原则。村民委员会实施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应当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养殖生产。
3、坚持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原则。养殖用海二次发包要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招投标、分配、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
4、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原则。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必须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组织领导
1、沿海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海洋与渔业、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辖区内养殖用海二次发包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沿海乡(镇)政府要成立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监督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海洋与渔业站、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以及党风廉政监督员(3-5人)组成,负责各村养殖用海二次发包方案的审批、监管工作。
3、村委会成立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组,由村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村主干、财务人员、村民小组长等组成,具体负责本村养殖用海二次发包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四、程序要求
1、方案制定。村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组提交的发包方案,必须经村两委审核后举行村务决策听证会,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并在村委会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所在地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经到会村民代表4/5以上同意形成《二次发包方案》报批稿,若意见分歧较大,还应召开户代表会议投票通过。
2、方案审批。乡(镇)养殖用海二次发包监督小组负责对村委会提交的二次发包方案进行审核,并报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3、方案公布和报备。乡(镇)批准后的《二次发包方案》,应在5天内上报县级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4、方案实施。村委会按照《二次发包方案》指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发包会,乡(镇)养殖用海二次发包监督小组应派人到会指导和监督。
5、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与养殖用海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6、征收海域租金。村委会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海域的租金,可依据《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将租金收入的20%作为海域租金依法上缴财政,剩余的租金收入纳入村财管理。
五、保障措施
1、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养殖用海二次发包方案审批、发包工作监督检查以及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激励机制。沿海县(市)区政府要将依法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适当返还给乡(镇)政府,调动乡(镇)政府参与海域管理的积极性,推进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顺利开展。
3、重视信访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渔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发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种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渔区社会安定稳定。
4、强化责任追究。对发包过程中失职、渎职或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承包权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承包人的承包权,并取消下一轮承包资格,与此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