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2〕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房改字〔2002〕06号文悉。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办所提意见,房改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确定为70年,从房屋竣工年份次年的1月1日计算。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