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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厦府办〔2012〕3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表彰劳动模范为特区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提高我市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和《厦门市政府与厦门市总工会第15次联席会议纪要》(〔2012〕182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和《厦门市政府与厦门市总工会第15次联席会议纪要》(〔2012〕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劳动模范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劳模”)。

  二、劳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劳模分别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劳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缴费有困难的劳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工会申请,经区劳模管理部门确认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资金予以解决。

  (二)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属于城乡居民的劳模,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和镇(街)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工会提出申请,经区劳模管理部门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三、退休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一)设立退休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专款用于退休劳模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每年安排30万元,其中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补助金20万元、市级退休劳模医疗补助金10万元,上述补助金可由市总工会(评模办)统筹使用。

  (二)退休劳模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退休劳模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含干部保健对象补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部分,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予以80%的补助、市级退休劳模予以5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专项资金支付。市总工会可商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退休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对退休劳模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央属、省属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退休劳模的医疗补助金按照省里相关规定计发,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市总工会与省总工会进行结算。央属、省属单位管理的市级退休劳模的医疗补助金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计发,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退休劳模按上述补助标准补助后,其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劳模病困帮扶补助等救助渠道再帮助解决。

  (三)补助资金发放

  1、补助对象的申报。各单位人事劳动组织部门在办理劳模退休手续时应填写《退休劳模医疗补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送区工会或产业工会,区工会或产业工会按月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总工会。本通知印发前已退休的劳模,由户籍所在区劳模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并协助填报《退休劳模医疗补助对象申报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

  2、补助资金的发放。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每一社保年度结束后根据市总工会提供的劳模花名册(电子版),计算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部分金额,提交市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计发医疗补助金到退休劳模指定的银行账户。因信息报备延误等特殊原因未计发医疗补助金的我市退休劳模,可填写《退休劳模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2)补领。

  (四)其他

  1、退休劳模医疗补助待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退休劳模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参照本通知规定补助,并于2013年6月之前办理完毕。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退休劳模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于2013年7月起办理发放。

  2、城乡居民劳模在社保年度内,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按照退休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执行。

  3、符合本通知医疗补助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劳模,在医疗补助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其补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附件:1.退休劳模医疗补助对象申报表

     2.退休劳模医疗补助申请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