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潍政字〔202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由责任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组织修改,逾期未完成的,文件自动失效。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潍坊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五、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潍政字〔2020〕40号 )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方案》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3号)精神,进一步摸清我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家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3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利用3年时间,查清本地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国家和山东省重点保护物种的种类、分布、数量、受威胁因素等,客观反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数量、保护和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境状况、致害问题、数量消减动态及原因,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重要举措
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调查,时间计划安排为2021-2023年,调查工作进展总体上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底前)
2021年5月31日前,成立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方案》,邀请相关专家对调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二)野外调查阶段(2021年6月-2023年9月)
2021年6月-2021年12月,重点开展北部沿海(寒亭区、寿光市、昌邑市、滨海区)兼顾其他区域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2022年1月-2022年12月,重点开展南部山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昌乐县)兼顾其他区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2023年1月-2023年9月,重点开展平原地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高密市、高新区、峡山区)兼顾其他区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三)数据汇总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
完成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总结报告、数据库汇总、图册出版等工作。
(四)成果验收阶段
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并邀请2-3名专家对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成果进行评估验收,其中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分别对作业单位提交的年度调查成果进行评估,2023年12月对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最终成果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