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厦劳社〔2003〕77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工作内容
(一)范围及业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离休人员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1、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核发与缴销)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2、申报(含月人员增减、类别确定及缴费工资审核,年度缴费工资审核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确定);
3、征缴(含缓缴审批,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自由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政策性补缴金额、协保费金额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4、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并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和有关举报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二)文件资料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资料;
3、缴费单位历年欠费情况。
二、相关业务要求
1、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建在地方税务部门,并将登记、申报及征缴等数据按时、准确、安全传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每月30日,地方税务部门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当月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数据;
3、征收期内,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名称、人员资料(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及参保类型)、险种、征收(补缴)金额、所属期限、申报(入库)时间等数据,按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期结束后,地方税务部门将欠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前款要求的数据,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每月5日前,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分险种基金收入汇总表。
5、地方税务部门只有在缴费单位全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才能办理缴费单位销户手续或其职工停缴手续;
6、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格、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格,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保存。并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7、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联系季度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和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移交安排
移交工作以2003年7月1日完成的时间目标组织开展。为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从2003年4月1日开始,移交工作先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安排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边学习、边培训、边交接、边衔接。过渡期视地方税务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