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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牲畜屠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建设目标

  我市生猪屠宰厂(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目标是: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肉品质量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改善市级肉类加工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使之达到商务部颁发《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的标准;

  (二)规范区级屠宰场,对需保留的予以改造升级,使之达到一星级标准;确有必要保留的镇级定点屠宰场,按国务院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改造为仅限于向本区域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余不需保留的,在“十一五”末前全部关闭;

  (三)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推行肉品品牌经营,进一步净化肉品市场。

  二、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肉类加工企业由市、区两级经贸部门共同管理;

  (二)区级(含区以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含迁建)、改造、关闭和管理由区政府负责;

  (三)肉品市场监管由区政府负总责,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各区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指导。

  三、重新审查牲畜定点屠宰场资格

  各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和本工作意见第一条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前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辖区定点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和关闭计划(实施方案),由市贸发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届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具备规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市政府在明年2月1日前重新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标志牌。

  四、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按照省经贸委统一部署,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市贸发局和各区经贸部门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和企业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准》,达到相应等级的技术标准;市、区财政部门给予积极支持,落实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完成认定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星级及其以上的屠宰厂(场)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改造、关闭定点屠宰场

  (一)对改造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农业部门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区政府在2010年前完成关闭工作。

  (二)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项目,环保部门适当简化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环评单位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咨询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各区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屠宰场建设方案,对需保留的镇级定点屠宰场,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年度改造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余不需保留的,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关闭工作。

  (四)对于配合“十一五”规划按期关闭的定点屠宰场,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是在对每个关闭企业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按关闭企业前3年的平均屠宰量每头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上述补偿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主要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和部分投资补偿。

  六、提高肉品品质,净化肉品市场

  (一)加强和完善无害化处理工作。凡是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待宰的生猪和屠宰环节查出病害猪必须无害化处理的,驻厂(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必须出具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有关部门在各环节查获的生猪及其产品必须运送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鉴定,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的由其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该场工作人员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7〕608号)文件精神,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一致"原则,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二)扶持肉品冷链运输

  肉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保持肉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鼓励屠宰企业购置专用冷藏配送车辆运输生猪产品,提高上市肉品质量。市财政根据企业评星定级及"以奖代补"情况,酌情对购置冷藏车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推行品牌肉经营

  对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称号的品牌肉产品和企业,按照《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8〕5号)的规定给予扶持。

  七、加强肉品市场管理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生猪屠宰活动和肉品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区负责本辖区肉品市场管理,要加强屠宰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私宰点,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市、区两级配备专职的定点屠宰执法人员,建立稳定的执法队伍,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暂不具备条件建立编制内执法队伍的区,应保障必要的养事经费。

  八、本意见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