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征收。
二、武夷山风景区资源(资产)管理人汇总收入后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三、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按月征收,缴纳期限为每月月后15日内,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见附件)。
四、涉及误收误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设立的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项目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平稳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做好划转后的征管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就具体划转项目、申报表单、缴纳征期、缴库退库等征管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缴费人申报缴纳。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主管税务机关方面,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征收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武夷山市税务局。
(二)申报征收方面,明确缴费人在代征方面保持原征管模式不变,武夷山风景区资源(资产)管理人要切实履行代征责任,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三)缴纳期限方面,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按月征收,缴纳期限为每月月后15日内,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申报表单方面,明确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作为公告附件予以发布。
(五)退费退库方面,涉及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六)本次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公告》施行日期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确定的划转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