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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全面开展日间病房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全面开展日间病房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2021年)》 ( 2021年12月15日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2026.07.31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确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威医保发〔2023〕59号规定,决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6.07.31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公共服务局: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医保局有关要求,我市将于2021年10月15日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因新上线平台对日间病房部分政策不予支持,为此,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开展日间病房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进行评估,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三)“费用结算”第1中“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三次日间病房治疗起,起付标准按50%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改为“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起付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

二、第二部分第(三)“费用结算和要求”第1中“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三次日间病房治疗起,起付标准按50%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改为“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起付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

三、第三部分第(三)“费用结算和要求”第1中“年度内在日间病房治疗的起付线连续计算,不与普通住院累计”改为“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起付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

四、决定修改的文件内容自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全面开展日间病房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pdf【见附件】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全面开展日间病房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1-10-15
中医日间病房

只限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中医科或针灸科的独立住院病区集中开展。纳入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病种明确为21个,“以针灸类为主”的认定标准为,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每名患者的针灸类治疗费用原则应高于其它中医特色疗法治疗费用。

1.参保人员行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日间病房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按一次普通住院结算。其中床位费、护理费按现行标准的30%收取;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起付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与本次治疗相关的辅助检查费用一并纳入该次费用结算。对应在门诊实施的针灸类治疗以及入院前发生的检查检验费用,不得纳入中医日间病房结算。

2.纳入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的参保人员,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出院后,30日内不得因同一病种再次纳入中医日间病房治疗;15日内不得因其他病种纳入中医日间病房治疗。确因病情反复或突发其它病症等需再次行日间病房治疗的,可适度放宽,但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放宽的例数不得超过日间病房实际开展例数的5%。参保人在中医日间病房治疗期间,确因病情改变需退出中医日间病房管理的,按原结算方法结算。

心理科日间病房

1.参保人员行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日间病房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按一次普通住院结算。其中床位费、护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起付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起付线不与普通住院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实时上传,严格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日间治疗。参保人在治疗期间,确因病情改变需退出日间病房管理的,按原结算方法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收治标准,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一个年度结算周期内,心理科日间病房的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25%,其中,每名患者的检查检验费用占比应符合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协议约定。

护理院日间病房

1.参保人员在“护理院日间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普通住院结算,其中,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起付标准按正常标准收取,不与普通住院累计,床位费、护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2.护理院应将医疗费用实时上传,严格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护理人员在治疗期间,确因病情改变需要至外院治疗的,需将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护理院日间病房”结算后方可转出,至外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原结算办法结算。

3.护理院应严格掌握收治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其中,参保人员的理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检查检验费用占比应符合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协议约定。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科 宋美虹

联系电话:0631-5865135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