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县(区)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市级气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依法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技、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气候资源区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每五年进行相应调整。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因保护和利用需要调整或者改变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湿地、候鸟通道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及空气污染物的滞留。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阻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气体污染、雷电灾害。

前款建(构)物对气候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评估和论证结果,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区域发展规划;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前款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调控能力。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等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资源,促进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太阳能和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气候资源特点,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提供农业专业气象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农业产业布局中,应当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当地气候资源参与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推广当地特色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发展精品农业、打造特色品牌,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等,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天然氧吧、避暑气候以及疗养气候等旅游、休憩气候资源,促进旅游休闲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位的活动。

(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根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实地调查、实验建模、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作出综合评定的过程。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4-02 有效范围: 江西 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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