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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海渔〔2021〕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海渔规〔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海渔规〔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海上福州”建设,进一步深化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福州市水产养殖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福州市水产品加工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和《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报审核。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和市海渔局发布的申报或摸底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项目摸底,负责对项目单位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对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渔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推动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内容完整、随时可查。市海渔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渔业、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市)区渔业部门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海渔局。  

  

附件:1.福州市水产养殖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2.福州市水产品加工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3.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4.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1

福州市水产养殖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
信用记录良好且在三年内各级政府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的我市水产养殖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实施年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三、申报条件
1、新建设施渔业项目:在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建设完成的新建设施渔业项目;项目建设应符合省、市最新设施渔业项目建设技术要求,目前按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建设技术要求(2018)》(闽海渔〔2018〕214号)相关要求,其中普通工厂化养殖、全塑胶养殖渔排,新建养殖规模达500平方米(含)以上;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新建养殖规模达200平方米(含)以上;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新建规模为1口(含)以上;筏式吊养浮球,新建或替换数量达到200个(含)以上。
2、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试点):在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完成、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尾水试点项目。
3、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在当年建设完成的10亩以上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项目建设应符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的项目验收办法。
4、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在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期间已完成或正在开展的两新项目。
5、渔业物联网示范点项目:在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建设完成的项目。①申报企业正常经营,有一定规模;②对温度、溶解氧、氨氮、PH、盐度、亚硝酸盐等参数中3个(含)以上指标进行监测,相关硬件投资达10万元以上;③采集的水环境参数对养殖品种具有代表性、实用性、示范性;④水环境参数的远程采集、无线通讯、显示(手机、电脑或视频)及相关养殖设备控制能正常运转,物联网设备有专人负责管护;⑤应用app和小程序展示数据、分析应用,有短信和电话报警功能,可远程操控设备;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万元,含上述设施建设、软硬件服务维护、服务器租赁及通讯费用等。
6、其他项目:
(1)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配套奖励:上一年度在我市获得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
(2)水产苗种项目:在上一年度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繁育基地,市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其中水产原(良)种场奖励2021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无公害水产品项目:是指在上一年度获评的无公害水产品项目。
四、奖补标准
1、对新建设施渔业项目,按照省、市最新设施渔业补助标准进行奖励,目前按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8〕63号)相关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普通工厂化养殖、全塑胶养殖渔排、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池塘,每平方米分别奖励150元、170元、4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按照规格40米≤周长<60米、60米≤周长<90米、90米≤周长<120米、120米≤周长<150米每口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筏式吊养浮球:①直径不小于350毫米的球形浮球,每粒奖励15元;②直径不小于23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450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15元;③直径不小于40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350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30元;④直径不小于40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400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35元;⑤直径不小于45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400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40元;⑥直径不小于50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900毫米的圆柱形浮球,每粒奖励1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试点),每个奖励不超过5万元。
3、对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每亩奖励800元(其中稻螺综合种养项目每亩奖励5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支持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和培育或新技术应用推广,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技术先进性以及技术、品种推广应用效果等综合评估,评出一、二、三等,并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5万元,其中一等项目数不超过25%,一等、二等项目数合计不超过65%,每年安排不超过10个项目。对采用传统泡沫材料的水产养殖项目不予支持。
5、对渔业物联网示范点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两个。
6、其他项目:
(1)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配套奖励: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水产苗种项目: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种苗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水产良种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水产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无公害水产品项目:对新申报并取得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万)。
五、分配方式
本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其中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渔业物联网示范点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采用项目分配法;新建设施渔业项目、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采用因素分配法。
六、申报程序
(一)采取项目分配法分配的资金
1.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
2.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必要的组织开展核验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联文向市海渔局、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项目所在地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提出申请。
3.市海渔局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核以及专家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海渔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4.市财政局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会同市海渔局将资金下达县(市)区。
5.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渔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二)采取因素分配法分配的资金
1.市海渔局根据当年年度渔业工作重点,发布项目摸底通知,县(市)区渔业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当年摸底通知为准)将辖区项目建设情况报市海渔局。
2.市海渔局于每年5月31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3.市财政局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会同市海渔局将资金下达县(市)区,明确完成时限。
4.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县(市)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渔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5.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当年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七、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县(市)区材料
采用项目法分配和因素分配法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封面:“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类型:×××××”(申报多个补助项目的,需注明每个项目类型)、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2、申报材料目录(标明所有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申报多个项目的,按多个项目分别填写)(附件1)。
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申报多个项目的,按多个项目分别介绍)。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养殖水域、滩涂、土地的三年以上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水产苗种企业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使用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进行养殖的养殖企业(水产苗种企业除外)还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其在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养殖的佐证材料。
7、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布的最新《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为准)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申报奖励金额少于2.5万元的项目,只需提供“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如信用信息报告)。
8、信用承诺书(附件2)。
9、有实施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一品一码”制度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0、按申报类型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1)新建设施渔业项目、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项目建设前、中、后期照片3-5张等。
(2)稻(农)渔综合种养项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地理位置图,水产种苗购买凭证,项目建设照片3-5张等。
(3)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项目建设具体技术方案、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项目实施相关照片。
(4)渔业物联网示范点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明细及预计达成目标等),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项目建设照片3-5张等。
(5)其他项目:①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配套奖励:获得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照片3-5张。②水产苗种项目、无公害水产品项目:获评佐证材料,如认定文件、证书等;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相关照片3-5张。
11、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
(二)县(市)区报福州市材料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由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1、各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正式文件。
2、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
3、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光盘)
4、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附件:1-1.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
1-2.信用承诺书
1-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2

福州市水产品加工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新增水产品加工生产线或新建、改建近海水产加工船的水产加工及相关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1、新增水产加工生产线: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水产加工生产线。按照税后投资额达100万元(含)、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2、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分配方式
  新增水产加工生产线、新建和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奖补均采用项目分配法。
四、申报程序
1、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
2、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核验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联文向市海渔局、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项目所在地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提出申请。
3、市海渔局对申报材料开展项目立项审核及专家立项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海渔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4、市财政局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会同市海渔局将资金下达县(市)区。
5、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渔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县(市)区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胶装成册,报送申报材料时需随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1、封面:“202X年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水产品加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类型:******”(申报多个项目的,需注明每个项目类型)、“编报单位:******”、“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2、申报材料总目录(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202X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水产品加工项目申报表》(申报多个项目的,需分别填写《申报表》)和《申报企业水产品加工项目专项资金汇总表》。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信用承诺书。
6、经福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入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7、申报项目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列出项目发票清单、付款情况,并对项目发票、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国家税务总局查验平台上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发票、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及项目实施地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全景照片4张以上等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的还需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报福州市材料
1、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本地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县(市)区水产品加工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一式三份);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县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
4、在下一年度2月份前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2-1.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水产品加工项目申报表
2-2.申报企业水产品加工项目专项资金汇总表2-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2-4.信用承诺书
2-5.县(市)区水产品加工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3

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一、奖补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水产养殖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新列入市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的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1、金鱼产业
(1)支持标准化金鱼设施养殖基地建设
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新建标准化金鱼养殖设施,水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水体面积150元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发展如玻璃钢养殖槽等新型金鱼养殖设施,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家金鱼养殖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新建金鱼养殖设施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后方可实施。
(2)支持建设金鱼产业园
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乡镇整合土地资源,利用废弃养猪场、养鳗场和石板材加工厂等闲置土地,新开发金鱼养殖面积,新开发金鱼养殖面积达200亩以上的,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支持福州金鱼种质资源保护及创新
每年安排资金35万元用于保护选育具有一定遗传性状的金鱼名优品种和涉危金鱼品种。具体按照《福州金鱼品种保护选育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金鱼养殖企业、科研单位对金鱼品种进行创新改良,对经专家认定遗传性状稳定、品质优异、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产值,获得国家水产新品种认定的金鱼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奖励。
2、休闲渔业
对上一年度新列入市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分配方式
金鱼产业和休闲渔业奖补均采用项目分配法。
四、申报程序
1、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
2、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核验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联文向市海渔局、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项目所在地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提出申请。
3、市海渔局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核以及专家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海渔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4、市财政局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会同市海渔局将资金下达县(市)区。
5、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渔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县(市)区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1.封面:“2020年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类型:×××××”(申报多个项目的,需注明每个项目类型)、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2.申报材料目录(标明所有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福州市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土地的三年以上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三者具备一项即可;
7.经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入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8.信用承诺书;
9.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4-6张能够体现项目规模、渔业特色图片等。
(二)县(市)区报福州市材料
1、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本地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县(市)区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项目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一式三份);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光盘),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县级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
4、在下一年度2月份前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3-1.福州市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项目申报表
3-2.申报单位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项目汇总表
3-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3-4.信用承诺书
3-5.县(市)区金鱼产业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项目汇总表


附件4

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部、省、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使用,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海渔[2021]14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实施年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1、组织开展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工作,协助部、省、市级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2、组织开展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3、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使用。
(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负责对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完成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
(三)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
1、负责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的检测工作。
2、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培训。
四、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禁(限)用药物残留快检、产地监督抽查、病害监测、贝类毒素监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检测样品采购费,软件研发、测试检验、设备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咨询费、宣传费、委托业务费;开展监管、检测抽样、执法的车辆租用费(不列入“三公”经费)、绩效支出及其它项目相关的支出。所有补助标准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
1、配合部、省级开展产地监督抽查采样经费
根据年度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监督抽查任务及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产地采样,按每批次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水产品禁(限)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经费
(1)快速检测样品费:按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年度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产品生产时间特点以及本辖区水产养殖实际,序时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按每批次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快速检测试剂卡购置费:根据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开展水产品快速检测批次所购置的快速检测试剂卡数量(一组可检测10批次水产品),按每组试剂卡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3、渔业病害监测采样经费
按照部、省、市三级的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任务及时间安排,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采样、送样或检测,按每批次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4、赤潮期间水产品应急监测经费、织纹螺送检费
赤潮发生期间,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生赤潮时,开展贝类毒素应急监测,采集辖区内养殖和捕捞的海水贝类产品进行贝类毒素检测,按每批次2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5、县级监督抽查
根据省局每年度安排我市水产品监测任务批次,结合各县市区创城任务基础上,对全年监测任务再安排,每批次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经费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各县(市)区的生产规模、实际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给予补助。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
1.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测报员动植物病情测报系统培训;
2.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
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
4.水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渔业标准申报、筛选、推广应用;
5.水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技术推广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及应急处置等;
6.质量安全方面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项目管理、应急处置、跟踪评价等。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品产地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等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督促受检单位从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严格要求。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渔政执法人员和水产技术人员到现场抽样,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抽样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抽样后,样品由检测机构协助抽样组织单位现场处理并负责保存,受检单位、渔政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均应在样品封条上签字、盖章。
(三)规范抽检。抽样组织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开展抽样、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送达受检单位,必要时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送交受检单位。
(四)强化执法。对于水产品中禁用药物超标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水产品中限用药物(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超标的,市局将超标结果通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检单位,予以告知超标情况。受检单位严格遵守限用药物休药期,对限用药物超标的养殖池(塘或网箱)在起捕上市前预先报告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抽检,抽检结果合格后才准予上市。
(五)绩效评价。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