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磁器口古镇山城山水特色和民俗风情风貌,继承并弘扬巴渝优秀历史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磁器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磁器口古镇内的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磁器口古镇,是指市政府公布的磁器口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包括沙坪坝区范围内东临嘉陵江、南接沙坪坝区中心城区、西界童家桥、北临石井坡的区域。
磁器口古镇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组成,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 磁器口古镇保护遵循统一规划、重点保护、合理利用、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磁器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市政、文化、旅游、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磁器口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批准的《重庆磁器口传统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修改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和报批。
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磁器口古镇内文化遗址、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和古树名木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并制订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七条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磁器口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磁器口古镇内旅游财政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磁器口古镇保护。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磁器口古镇保护给予相关政策、经费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磁器口古镇保护提供捐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磁器口古镇内传统建筑群体布局、形体、空间、风格、用材和色彩;不得破坏地形地貌、河道水系和自然山水景观;不得损毁文化遗址、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古石刻、码头古渡、石板古道和古树名木;不得从事影响古镇安全、污染古镇环境、破坏古镇风貌的活动。
第九条 磁器口古镇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管网及设施布局与改造,应当符合《重庆磁器口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有关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磁器口古镇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业态布局要求,体现古镇文化氛围,并接受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一条 磁器口古镇核心保护区以保护和维修为主,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磁器口古镇建设控制区以整治和改造为主,原有的街巷路径保持不变,不得任意拆建。整治、改造后的建(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形体、用材和色彩不得影响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的风貌。
第十三条 磁器口古镇风貌协调区以风貌保护为主,不得随意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建(构)筑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磁器口古镇内鼓励发展创意产业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鼓励下列项目与活动:
(一)巴渝民俗文化等文化研究及其场馆建设;
(二)传统戏曲、民间音乐、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书法、绘画、雕塑创作和经营;
(四)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产品制作和经营;
(五)民俗客栈、饭店、茶楼经营;
(六)旅游观光活动及旅游商品制作和经营;
(七)传统节庆活动;
(八)其他与古镇文化相协调的休闲娱乐活动。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鼓励办法。
第十五条 在磁器口古镇内拍摄电影、电视的(新闻报道除外),应当经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磁器口古镇的防火、防盗、防震、防汛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古镇安全。
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参观游览人员疏导应急预案,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与诉讼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