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8〕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19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单独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以外的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县道及大型以上桥梁)、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等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以外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计划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监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试验频率等情况;工程检测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七)监理单位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部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从业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质量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发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六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解读《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日前,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日益繁重,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质量强国、交通强国”,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了“品质工程”、“四好农村路”等管理办法和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8号令),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省交通运输厅暂未对《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鲁交质监〔2006〕5号)进行修订。因此,进一步明确地市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范围及职责已迫在眉睫。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11月5日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和质量监督站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起草小组,集中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9条,完善了市级和区(市)级质量监督体系,明确了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枣庄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范围,细化了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范围。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以外的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县道及大型以上桥梁)、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等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以外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细化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环节和内容。《办法》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及监督期限,即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明确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工作的时间界面。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后,即具备了合法开工的条件,此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始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期间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结束。《办法》同时明确了从施工到验收各环节从业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以及监督部门的检测检查义务,切实落实从业单位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监督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本《办法》的实施日期是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