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政办〔2017〕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信政〔2026〕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信阳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措施”的原则,现就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奖补办法、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补贴区域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区域
1.中心城区资金补贴区域范围为:浉河区、平桥区、南湾湖风景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信阳高新区与羊山新区所辖区域。
2.其他资金补贴区域范围为:罗山县、潢川县、息县、淮滨县、光山县、商城县、新县、潢川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补贴对象
1.对“五保户”“低保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洁净型煤用户给予补贴。
2.对经公开招标中标的新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给予以适当补贴。
3.市区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价格核定
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办、市散烧办共同核定。洁净型煤配送中心按核定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向补贴对象销售。补贴对象购买洁净型煤补贴按2016年每块煤0.7元价格计算(其中成本价0.5元、运费0.2元),其价格高出部分由财政补贴,补贴到市级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
三、中心城区资金补贴区域补贴办法
(一)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补贴办法
市、区两级散烧办对中标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根据新建总投资成本按40%比例确定补助总额,其中,市、区财政各负担50%。建设补贴资金分三年支付,开工建设后可先支付应补贴资金的40%,当年建成验收投产后再付20%,之后两年再各付20%。
(二)使用洁净型煤财政补贴办法
1.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负责在街道、乡、镇建立洁净型煤销售配送网点。配送网点建设要封闭储存、环保达标。
2.补贴对象凭证件或相关证明到销售网点购买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在销售洁净型煤时应将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购买人签字等情况登记造册并按期汇总上报区散烧办,各区每月审核汇总上报至市散烧办。
3.财政部门根据散烧办审核结果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4.补贴资金每月与洁净型煤配送中心结算一次。
四、其他资金补贴区域补贴办法
(一)新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的县(区),财政补贴办法由县(区)自行确定,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不新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的县(区),必须建成一座配送中心,对配送中心建设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补贴;对销售补贴的区域、对象和标准,遵照市级所定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级财政负担。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拨付到相关企业。
(二)市、县(区)散烧办加强对各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相应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