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8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越权制发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制度,做到范围清晰,目录明确,并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发文。政府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
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确保文件制定程序正当,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内容涉及公平竞争事项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文件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文件中载明。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
三、严控发文数量,以减促优做好文件精简工作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对确需制发文件贯彻落实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文件的制定。没有实质内容或不涉及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合并发文。
严格文件审核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做到文件质量逐步提高,文件数量逐年递减。除重要会议外,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会后不再印发文件或通报;凡能以信笺、“白头”文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提高文件处理时效和运转效率。
四、强化备案监督,确保备案审查和监督取得实效
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和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区)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做到及时率、报备率、规范率百分之百。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部门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
规范性文件通过安徽省法制监督平台进行电子登记备案,制定机关应同时报送纸质备案材料一份以备核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电子报备时,须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文及起草说明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
各县、区及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培训学习,确保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要及时进行纠正查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