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接收重点大学和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0〕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闽单位、有关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若干规定》(闽委[2000]10号精神,积极做好重点大学和我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引进和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大学和我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是我省急需的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目标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类人员的接收引进工作,为我省新一轮创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把接收和引进重点大学和我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优先推荐他们就业。用人单位对这类毕业生要优先接收。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简化办事程序,及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对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各地、各部门应由战略眼光,积极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才储备办法,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人才储备和推荐就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三、从今年开始,我厅对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大学和我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逐步实行备案制。
(一)实行备案制对象(含外省籍生源):①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接收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接收我省紧缺专业(如计算机科学类、电子类、信息工程类、通信类、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生物技术、海洋技术、建筑学、汽车、法律类、英语、证券投资类等)本科毕业生;②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
(二)实行备案制办法:属备案对象的,用人单位为先发函接收,后填写《接收重点大学和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备案表》,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送我厅备案。我厅核对后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完善服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各类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大学和我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提供良好服务。
附件一:重点大学名单(略)
附件二:接收重点大学和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备案表(略)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OOO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