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安湾海域养殖设施退出验收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6〕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同安湾海域养殖设施退出验收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同安湾海域养殖设施退出验收标准
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网箱养殖:
1、海上的所有网箱养殖设施,包括台架、网衣、浮筒、缆绳、铁锚、管理房、操作台及附属设施等应全部拆除,恢复海域原貌。
2、海上拆除的所有网箱养殖设施应全部搬上岸。养殖户不能利用的废弃物应集中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处理。
二、吊养:
1、海上的所有吊养设施(包括浮子、浮梗绳、缆绳、铁锚、木桩、苗绳)应全部拆除,恢复海域原貌。
2、拆除的吊养设施应全部搬上岸。能利用的绳索、铁锚等由养殖业者自行消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泡沫塑料浮块等应集中到各区指定地点处理。
三、围网滩涂养殖:
1、围网内所有的网片、竹竿、木桩、绳索等设施应全部拆除;
2、拆除的网片、竹竿、木桩、绳索等应全部搬上岸,不能利用的废弃物集中到各区指定的地点处理。
四、其他滩涂养殖:
养殖户必须退出养殖活动,不干扰和影响工程施工。
五、各区应按上述标准负责完成养殖设施退出清理工作,提交总指挥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