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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2020年修订版】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09年8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0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年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0年6月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进程中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程序、服务保障、撤销以及落实相关礼遇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投资兴业,积极投身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推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 在本市引进的人才中,列入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高层次人才,贡献突出的;

  (六) 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积极为本市工作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2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五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符合授予条件的人选,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潍坊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2、被推荐人是华人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3、被推荐人是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4、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政府设立潍坊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潍坊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潍坊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潍坊市荣誉市民名单,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议案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先提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相关说明和相应的决定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为通过。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被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证书、证章。其中,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并颁发。

  证书、证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宣传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事迹。

  第九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社会尊重,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本市给予的荣誉,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努力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自觉维护荣誉称号的声誉。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走访慰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以及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撤销其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言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各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获得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潍坊市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