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供应商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规程
一、接受委托
(一)供应商报名参与项目委派。当供应商为有效供应商时,由专人负责项目委托报名事项,不得无故不参与项目委派的报名。
(二)领取评审资料。供应商接到项目评审委托通知后,应及时到债务中心领取项目评审资料。
(三)供应商成立评审小组。供应商应在备案的工程咨询团队中指派项目评审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成立评审小组。立项预评审、专项债评审(含重大事项变更评审)、PPP评审、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咨询工程师且具有高级职称。
(四)供应商编制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评审目标、评审依据、绩效评价体系、评审进度、评审重点、评审难点、质量控制、保障措施和廉政保密等。
二、开展评审
立项预评审、专项债评审、PPP评审:
(一)资料审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评审资料严重失实或与现场实际不符等情况,导致项目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供应商及时向债务中心书面函告,由债务中心按规定执行。
1.评审期间,供应商应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遗失、篡改、变造项目评审资料。
2.供应商只能从债务中心接收资料,不得撤销、撤换送审的任何资料,需要补充资料时,经债务中心审核后,由其按程序协调项目单位(实施机构)补充资料。供应商不直接接收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
(二)组织评审。供应商根据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及部门论证会,形成评审意见,报送至债务中心,由债务中心协调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供应商对修改后的文本资料进行复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正式稿),报债务中心审批。供应商撰写的评审报告应当格式标准、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情况清楚、报送及时。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过程、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及建议、复审结论、相关附件。
绩效评价:
(一)资料审查。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评价资料严重失实或与现场实际不符等情况,导致项目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供应商及时向债务中心书面函告,由债务中心按规定执行。
1.评价期间,供应商应加强项目评价资料管理,不得遗失、篡改、变造项目评价资料。
2.供应商只能从债务中心接收资料,不得撤销、撤换送审的任何资料,需要补充资料时,经债务中心审核后,由其按程序协调项目单位(实施机构)补充资料。供应商不直接接收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
(二)现场踏勘及开展考评。由债务中心组织供应商、项目单位(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等参加现场踏勘,进行实地收集资料与核查。
1.供应商踏勘前应熟悉项目情况、制定踏勘方案、明确踏勘内容、准备踏勘设备。
2.踏勘中应明确重点,如建设、运营、维护情况、资金情况、工程变更、存在问题等。
3.通过案卷研究、数据填报、实地调研、座谈会及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梳理分析相关评价数据。
4.踏勘后应整理项目问题清单反馈项目单位(实施机构)整改完善,并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
供应商根据收集整理的材料以及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评价报告应全面阐述所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评价组织实施情况,并在全面分析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具体绩效评价结论。
(四)征求意见
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撰写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债务中心;债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绩效评价报告征询意见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
(五)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定稿)
供应商根据绩效评价征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定稿)提交债务中心审批。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绩效评价报告使用限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价主体签章、相关附件
三、评审进度
(一)供应商接受委托阶段的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项目评审时间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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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工作方案 |
组织论证会时间 |
出具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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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预评审 |
接到项目后1个工作日内 |
接到项目后3个 工作日内 |
论证会后10个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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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评审 |
接到项目后1个工作日内 |
接到项目后3个 工作日内 |
论证会后10个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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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评审 |
接到项目后3个工作日内 |
接到项目后7个 工作日内 |
论证会后15个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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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
接到项目后7个工作日内 |
接到项目后15个 工作日内 |
根据评价周期确定 |
(三)债务中心实时掌握项目评审进度,适时开展检查和调度,供应商应予配合。
四、评审要求
(一)供应商评审人员应当认真撰写评审报告,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明晰,逻辑严谨,语言通顺。
(二)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反映出评审发现的所有问题,便于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实施机构)。所提问题要求表述清楚,不能模糊不清,以便项目单位(实施机构)能准确理解,及时补充回复。
(三)评审过程中遇到各类问题,及时向债务中心报告,由债务中心协调解决。原则上,供应商不得与项目单位、实施机构等相关利益单位直接联系。
(四)供应商评审项目过程中,不得将评审数据、评审报告等信息透露泄露给项目参与方之外的单位。
(五)供应商独立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五、质量控制
1、供应商提供的报告应政策适用依据充分、准确,报告内容完整齐全,数据使用合理恰当,文字表述规范,评审结论公正、客观、合理、正确。
2、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备与投标文件一致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六、资料归档
供应商出具评审意见后14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资料移交给债务中心进行存档。
移交的资料应当内容齐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各项:
①工作方案;
②立项预评审、“一案两评”评估报告;
③问题清单、基础数据报表、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会议纪要、访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调查问卷、问卷统计结果等;
④绩效评价报告;
⑤各类电子文档。
附件2
供应商评审服务费计付标准
为了确保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委托人应向受委托供应商支付评审费用,供应商不得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项 立项预评审、专项债评审和PPP评审付费标准
一、付费范围:立项预评审、专项债项目“一案两评”及项目重大变更评审、PPP项目“一案两评”及调价论证评审以及绩效指标审核等咨询服务费用。
二、供应商评审基本服务费计价标准
参照安阳市发改委《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安发改投资(2021)92号)文件规定,按照插值法计算单个项目付费金额,依据市场参考价格等因素,乘以65%折扣率作为最终服务费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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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金额 |
1000万元(含)以下 |
1000万元-1亿元(含) |
1亿元-10亿元(含) |
10亿元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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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标准 |
1万 |
1.2-2.4万 |
2.4-5万 |
6万 |
第二项 绩效评价付费标准
参照《关于省级绩效评价购买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20〕34号)文件规定,依据市场参考价格等因素,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评价费用,以此作为付费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预算金额=基本费用×工作量系数
基本费用=∑分段资金规模×分档累进费率
(二)分档累进费率标准见下表。
分档累进费率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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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规模(万元) |
费率标准(‰) |
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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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00 |
6.3 |
如:评价财政资金规模3000万元,基本费用=500×6.3‰+1500×1.6‰+1000×0.6‰=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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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X≤200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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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X≤5000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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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X≤10000 |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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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X≤50000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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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X≤100000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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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100000 |
0.01 |
备注:适用于项目绩效评价购买服务整体委托。其中,评价资金规模按照评价1年的财政资金量计算,如评价范围涉及多个年度,且各年度资金量不同,则取各年度资金量的平均值计算。
(三)工作量系数
1.工作量系数=1+评价年度系数a+项目子项系数b+调研范围系数c
2.评价年度系数a
(1)项目涉及1个年度,系数为0;
(2)项目涉及多个年度,每增加1个年度,系数增加0.2,最高不超过0.4。
3.项目子项系数b
(1)项目包含1个子项,系数为0;
(2)项目包含2个子项,系数为0.2; 包含3个子项,系数为0.35;包含4个子项,系数为0.45;包含5个及以上子项,系数为0.5。
注:子项数量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4.调研范围系数c
(1)项目调研范围涉及6个省辖市,系数为0;每增加1个省辖市,系数增加0.1,最高不超过0.3;每减少1个省辖市,系数减少0.1,最低不超过-0.3。
(2)现场调研的每个省辖市范围原则上不少于2个县(市、区),如该市资金使用单位仅涉及1个县(市、区),系数减少0.05。
附件3
供应商业务考核评价细则
为规范供应商评审项目考核评价工作,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奖惩,确保评审质量,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授权债务中心对供应商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评价对象:承担委托评审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办结的评审项目。
三、考核评价种类:分为日常项目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日常项目考核按服务水平、评审质量、评审时效、档案管理四个权重要素评价得分。年度考核按考核期内供应商的各个项目考核分值的算术平均分计分。
四、考核评价标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次,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A),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为良好(B),得分70分及以上至80分为合格(C),70分以下为不合格(D)。
供应商积分:是指供应商每个项目考核得分的累计分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列入年度考核评价对象,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当年度被中止供应商的有效资格6个月的;
(二)已终止本次框架协议供应商资格;
六、当年度未被委托项目的供应商,年度考核得70分,视为合格。
七、考核评价组织流程如下:
(一)项目评审完成后,债务中心项目责任人及时进行该项目的考核评价。
(二)项目责任人完成对服务水平、成果质量、评审时效、档案管理的考核。
(三)债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完成考核。
八、债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考核评价要素,调整权重分配,设置加分要素。考核要素及权重每年年初公布,年度内考核评价要素、权重保持稳定不变。
供应商项目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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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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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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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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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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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评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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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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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延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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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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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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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标准 分值 |
考核意见(计、扣分)说明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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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平 |
项目交接 |
10 |
5 |
接到任务通知后2天内完成资料交接的计5分。毎拖后一天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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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详细工作方案的计5分。毎项拖后一天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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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配合 |
15 |
15 |
供应商提供的人员按备案登记且专业匹配要求进行配置的计5分,未按标准配置的计0分,未经债务中心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扣3分/人/次,更换其他评审人员的扣2分/人/次。资料保存完整计5分,工作过程中资料遗失的扣2分/份,直至扣完为止。供应商配合和服从财政部门安排计5分,供应商不配合或不服从财政部门工作安排的,发现一次扣2分/人/次,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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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质量 |
过程质量 |
15 |
10 |
能够按要求组织好现场踏勘,踏勘记录表记录详细,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且提供现场踏勘影像资料,计10分。未按规定提供计0分。现场踏勘不到位的每项(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注:不需要现场踏勘的本项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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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评审能提出优化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意见,且在本项目得到应用,得1分。评审能利用本项目建设经验提出指导评审或建设的意见,并经论证形成指导性推广意见,得1分。或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能发现项目问题并督促项目整改到位的,得1分。 2.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或发现重大问题能够及时向债务作中心反馈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得4分(以书面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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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标准 分值 |
考核意见(计、扣分)说明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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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质量 |
过程质量 |
40 |
10 |
工作方案编制规范、完整,符合现行政策要求、具备可操作性计10分,编制不规范、内容缺项、指标简陋、数据失真、出现文字表述错误等发现一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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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项债评审、PPP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计10分,未通过省厅评审的计0分。 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并提出合理整改方案的计10分,未发现实质性问题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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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报告使用的规范、文件符合现行要求,评审意见依据充分、完整、内容详实、专业性强的计10分,使用规范、文件、依据出现错误、报告内容缺项的每项(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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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评审或评价过程中应留存的工作底稿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的计5分。发现问题一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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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披露的事实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详实的,扣0-2分;报告签章不齐全,扣1分;打印不清晰不完整、装订不规范,扣0-2分;满分10分,有上述因素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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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质量 |
10 |
10 |
形成的工作报告经债务中心验收后,修改不超过5处的计10分。修改超过5处不超过10处的,扣2.5分。修改超过10处的,本项考核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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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时效 |
5 |
5 |
未在评审时限(不含非供应商责任延长的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按每延长1天扣1分,扣完为止。特殊项目能应债务中心要求,提前提交工作成果,且在调整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比原规定评审时限每提前一天加1分,最高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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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管理 |
5 |
5 |
存档资料应规范、齐全,页码清晰,债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归档,符合债务中心要求一次性通过得满分;延期归档一天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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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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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项目考评90(含)分以上为优秀,70(含)-90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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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 审批人:
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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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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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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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号 |
报告文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考核 评价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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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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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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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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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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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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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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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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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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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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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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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项目考核评价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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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项目考核算术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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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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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 审批人:
考核注意事项:
1.年度考核期是指合同期自每满12个月为一周期。
2.本表用于供应商年度考核评价,由债务中心汇总供应商当年度已完成项目考核得分,计算其算术平均分,根据算术平均分确定考核等次。
3.年度考核期内无评审项目的供应商不参与考核,计70分视为合格。
附件4
供应商追责事项清单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自认定之日起中止供应商有效资格半年。
(一)供应商服务团队无故不参加有关市财政局举办业务培训和专门会议的;
(二)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办结项目的;
(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且不协助完成该项目评审后续工作的;
(四)供应商经多次告知,仍拒不服从财政部门安排的;
(五)供应商不能较好的开展工作的。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自认定之日起终止其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在项目评审中擅自出借、涂改、毁损、遗失评审资料或补充虚假资料的;
(二)供应商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报告,供应商服务团队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供应商在有效资格下,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报名项目委派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五)供应商投入人员未按照投标报备的服务团队中调配技术人员的;
(六)供应商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终止其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供应商违反廉政纪律,利用项目评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供应商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信息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资料的;
(三)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四)供应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泄露项目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将获取的材料用于项目评审以外事项的;
(五)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