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6〕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投标活动,推进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很好的作用。现将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办法》的第二条所指的房屋拆迁业务招投标活动,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
二、《
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所指的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是指以实际拆迁建筑面积为准,包括无合法批建手续和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助的建筑面积。
三、由于省建设厅修订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闽建房﹝2005﹞107号),取消了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因此,房屋拆迁业务招投标不再执行资格等级与拆迁规模相符合的规定。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