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享受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批复
厦府办〔2002〕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民政局:
厦民〔2002〕97号文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享受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可以参照我市现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有关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由现各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解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