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养殖退出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环东海域养殖退出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环东海域养殖退出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市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养殖退出主要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经商相关区分指挥部一致同意,现就养殖退出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关于吊养、滩涂面积的确认问题。
2003年6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安湾海域、厦门岛东部海域新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为了维护政府通告的严肃性,保持西海域整治政策的延续性,本次整治对2003年6月30日市政府通告发布前的吊养和滩涂养殖予以补助。各区应按上报市政府的养殖面积和四个区共同确定的补助标准实施,不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
二、关于海上捕捞用具是否给予补助的问题。
目前同安湾海域大多数捕捞属无证捕捞,属于国家渔业法律禁止和渔政执法查处的对象。少数持有有效捕捞证件的海上捕捞,不属于本次整治对象,暂不予补助,因工程建设影响到其正常捕捞的,各区应劝其转移到其他海域作业。伏休期间,在我市海域不得从事定置网作业。对于捕捞渔船船舶证件和捕捞证件齐全,在海上合法作业的渔船,今后将专门制定统一上岸的政策。
三、关于底播的确认和补助问题。
本次退养对滩涂底播养殖方式予以补助,其确认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人工养殖。(2)在滩涂上。即厦零0米等深线以上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滩涂。(3)符合补助时间和条件。
同一片滩涂上存在两种以上养殖方式的,一次性选择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养殖者补助。不能予以分开或双重及多种补助。
同一片浅海上存在两种以上立体养殖方式的,按前一款意见处理。
各区整治中出现的个别非常特殊的养殖类型补助问题,由各区在市政府原则上同意的包干费用和范围内个案解决。
四、关于网箱管理房、养殖辅助船等养殖辅助设施以及苗种是否补助问题。
延续西海域整治政策和做法,同安湾养殖退出补助标准已将网箱管理房、养殖辅助船等养殖辅助设施以及苗种综合考虑在内,对上述养殖辅助设施和苗种不应再予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