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对象是指各县(市、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导致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引起群体性事件及影响恶劣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布后1个月内未采取工作措施的;

(三)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四)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均超出市政府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的;

(五)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不力的,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经群众举报查实或上级检查发现,半年内发生2起以上或者1年内发生4起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造成死亡事故或引起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六)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九)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予以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调查。对具有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的对象,由市安委办和市监察局共同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调查。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问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二)提出建议。调查结束后,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建议采用的问责种类和相关整改措施。调查报告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三)作出决定。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提出的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的由市安委办作出决定,采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出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四)下达决定。对需要予以行政问责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分别由市安委办和市监察局负责草拟。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述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同级安委办、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五)执行决定。对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的由市安委办负责落实;对采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局督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被问责的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项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考核、任用、奖励、表彰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情况,事前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04-28 有效范围: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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