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6〕213号)
规法字〔2016〕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绿地、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地铁车站、滨水沿线以及大型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等地区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
第三条 城市雕塑密度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密度按总用地面积2.5座/km2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二)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三)教育科研设施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每项目配置雕塑不低于1座。
(五)用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大型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城市雕塑按每处不少于1座控制。
(六)滨水沿线地区城市雕塑密度按1-2座/km控制。
(七)地铁车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尺度应当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城市雕塑按尺度类型一般分为亲近尺度、自然尺度和超人尺度。一般情况下城市雕塑尺度与空间尺度成正比关系。
(二)亲近尺度一般为高度在1.5米以下;自然尺度一般为高度在2-5米,表现城市雕塑本身自然的尺寸;超人尺度一般为高度在5米以上,用于特定环境中的某种特殊效果。
(三)城市雕塑尺度控制需综合考虑建筑界面、场地空间和近景尺度三方面要素。
第五条 配建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相应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程序:
(一)各区县规划管理或者审批部门在核发上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出雕塑设置数量;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时明确城市雕塑位置和体量、材质、主题、风格、特效等控制要求。
(二)各区县规划管理或者审批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包括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内容,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应当通过方案征集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
(三)各区县规划管理或者审批部门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一般为1:200。
(四)各区县规划管理或者审批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应当核验有关城市雕塑内容。
第六条 城市雕塑规划审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已建成地区新建的城市雕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 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