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鲁发改工业〔202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五个不变”,努力做到“四个优化”,进一步提升“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替代比例。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耗煤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以国家将要公布的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或其他文件为准)“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取消区域系数。能耗和煤耗替代源形成的替代量,属于规上企业的,以2020年统计数据为准,属于规下企业的,以“两高”核查数据为准;对于“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的替代源,以其关停或技改前的上一年数据为准。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和国家布局煤电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鼓励新上“两高”项目应用“绿电”(风力、光伏发电等),适度提高“两高”企业绿电消费比例,重点“两高”企业绿电消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和当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能效水平低于标杆值的“两高”企业逐步实现全量或高比例绿电消费。
三、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窗口指导意见,项目所在地投资审批部门予以立项,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沿黄重点区域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合规工业园区之外新建“两高”项目,对存量“两高”项目进行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且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整合自有或其他沿黄重点区域“两高”产能,在项目原厂址内实施的产能整合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履行省级窗口指导或提级审批程序。对违规“两高”项目完善手续时间统一调整为2023年年底。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
附件: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doc【见附件】
山东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2023年版).docx
【见附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月12日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31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统筹做好节能减煤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经深入调研起草了《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拟对“两高”管控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通知》征求了各市、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建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现已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公开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
一是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管理范围。主要考虑是:两个行业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确定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范围,“两高”核查结果显示,总体能耗较低,调出“两高”项目范围不会对能耗总量和强度产生明显影响。
二是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中调出单列。主要考虑是:国家对铸造用生铁行业实行单独管理,不执行钢铁行业产业政策,将铸造用生铁单列后,我省“两高”行业个数仍然保持16个。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替代比例
优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适当调低减量替代比例,有利于推动“两高”行业产能整合、上大压小、上整压散,促进“两高”行业提档升级、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三个必须”: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二是必须确保能够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三是必须确保能够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只减不增的既定决策部署。
一是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调整前煤电、炼化、水泥、电解铝能耗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5,其他行业为不低于1:1.2。这是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主要考虑是:国家能耗管控政策已由“总量和强度双控”调整为“强度为主、总量为辅”,主要考核强度、总量实行弹性管理,我省只要完成“十四五”万元GDP能耗强度下降15.5%的激励目标,国家便不再考核我省能耗总量。为实现这一目标,省委、省政府确定了“严控两高、优化其他”的发展思路,一方面抓住“两高”这个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紧紧盯住,坚决控制住能耗总量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优化发展非“两高”行业,推动全社会万元GDP能耗强度有效下降。实现“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的有效手段是对新建项目实行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此次之所以将能耗减量替代调整为等量替代,主要原因是:其一,能耗等量替代可以确保实现“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其二,能耗等量替代比减量替代明显有利于“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整合退出;其三,能耗替代比例的大小对能耗强度下降影响不大,我省“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实现主要还得靠优化发展非“两高”行业,以及推动存量“两高”项目能效改造提升。因此,将能耗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是比较合适的。
二是煤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减量替代。调整前所有行业煤耗替代比例均为不低于1:1.2。主要考虑是:其一,“十三五”我省付出艰苦努力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各行业煤炭消费很紧张,不低于1:1.2的煤耗替代比例对落后产能整合形成较大制约,特别是不利于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的更新改造;其二,鉴于国家对我省“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压减10%的约束性指标没有改变,不宜将煤耗替代比例下调过多,设定为不低于1:1.1与煤炭消费总量压减目标相匹配是比较合适的。其三,国家规定对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三是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调整前煤电、炼化、水泥、电解铝碳排放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5,其他行业为不低于1:1.2。主要考虑是:碳排放与能耗、煤耗正相关,参照能耗、煤耗替代比例调整幅度,并考虑到国家对我省“十四五”碳排放总量下降没有要求,只是要求强度下降20.5%,将碳排放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是比较合适的。
四是产能方面,适当调低部分行业替代比例。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调整前氯碱(烧碱)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25,化肥(合成氨、尿素)为不低于1:1.05,轮胎中的子午胎为不低于1:1.05、其他为不低于1:1.2,电解铝为不低于1:1.5。主要考虑是:国家对这些行业要求总量控制,没有规定具体替代比例,因此实行等量替代保证不新增产能即可。煤电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对背压型热电联产和国家布局我省的煤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不实行产能替代。调整前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5。主要考虑是:替代比例过高不利于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更新改造,国家要求的是总量控制、按需建设,根据各省电力需求缺口在现有装机规模基础上下达新增装机规模,为保障电力供应、满足调峰需要,对我省存量机组的更新改造只要确保不新增产能即可。同时,考虑到煤电行业煤耗占全社会的比重较大,且煤炭消费总量压减10%的刚性任务没有改变,参照煤耗替代比例,将我省自行通过“上大压小”建设的煤电项目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1比较合适。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保持不变。比如钢铁行业,按国家规定,通道城市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5,非通道城市不低于1:1.25,部分特殊项目不低于1:1。
五是污染物排放方面,替代比例按原有规定保持不变。即一般情况下实行等量替代,但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和县(市、区)、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替代比例不低于1:2。
(三)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
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不再实行省级窗口指导制度。主要考虑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对新建“两高”项目进行严格管控,对“两高”技术改造项目积极鼓励实施,由此“两高”行业新建项目将会减少,存量项目技术改造将是主流,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动“两高”行业改造升级,由市级指导比较合适。同时,为尽可能避免以技术改造之名违规新建“两高”项目,要求市级指导的技术改造项目报省里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一个平台监管”“一支队伍检查”,并紧紧依靠“四进”工作队力量,强化对“两高”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
将国家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轮胎和铸造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相关标准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建议。主要考虑是:根据“两高”核查结果,划定该标准对“两高”行业降低能耗强度、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效果比较明显,同时也在企业承受范围之内,有利于改造提升计划的顺利实施。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3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两高”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2〕9号)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现将“两高”项目管理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两高”项目范围
凡是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属于“两高”项目。沿黄重点地区严控“三高”项目范围中的“两高”项目范围以《目录》为准。建立“两高”项目认定机制,企业对是否为“两高”项目存在疑义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发展改革委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难以认定的可逐级上报。
二、准确适用“五个减量替代”
(一)准确把握“五个减量替代”适用范围。
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其中,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和产能整合,下同),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下同)未增加产能的项目,铸造企业内部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炼造型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不用制定“五个减量替代”方案;但项目增加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须进行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
《目录》新增加的“两高”项目,其“五个减量替代”自
鲁政办字〔2022〕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比例和具体政策执行时间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93号)规定执行。
(二)准确把握产能替代有关要求。
水泥熟料、钢铁、平板玻璃新建项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
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和时间执行。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2、1:1.5、1:1.25,其他区域不低于1:1.5、1:1.25、1:1,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产能替代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纯碱、磷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铸造用生铁产能替代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钢铁企业炼铁产能替代比例执行。
水泥粉磨、炼化、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焦化、电石、氯碱、铁合金、氮肥行业新建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替代比例分别为1:2、1:1.5、1:1.5、1:1.5、1:1.25、1:1.25:、1:1.25、1:1.2、1:1.05。其中,电解铝企业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电解槽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焦化企业实施产能整合新建的项目,按照《2021年全省焦化产能和产量压减工作方案》(鲁工信化工〔2021〕119号)、《关于全省焦化企业合规产能认定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1〕174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以认定合规产能为基数,2022年年底前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022年以后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5。
铸造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会同各市,根据“四进”核查情况,履行产能公示公告程序后,确定全省和各市铸造产能底数,建立全省铸造产能指标池,鼓励各市制定“散、乱、污、小”铸造产能整合方案,在确保产能底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新建高端铸造项目,推动铸造行业园区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基础元器件供应保障能力。在产能底数公布之前,新建铸造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暂时没有产能指标替代来源的,按照“先立后破”原则,经省级窗口指导后允许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产能替代指标、关停相应替代设备。
轮胎行业参照《
关于印发<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39号)规定,新建子午线轮胎外胎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05,其他轮胎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但项目属于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实现技术材料工艺重大革新、打破国外垄断、填补国内空白、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和环节、能效水平优于行业领先值(全钢子午胎170kgce/t、半钢子午胎255kgce/t、非公路轮胎305kgce/t)的高端项目,确实难以落实产能指标的,在合理保持行业产能总体规模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提级审批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估论证,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不实行产能替代。评估论证重点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符合省级及以上相关产业布局规划和资源整合要求;(2)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3)项目建设对全省轮胎产能总体规模的影响;(4)项目是否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项目能效水平及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5)项目是否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权威机构对项目工艺技术水平的评价,项目对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生态的影响;(6)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7)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智能制造水平、建设运营经验及资金、技术、创新、人才实力;(8)项目建设地的产业配套水平和产业集聚、区位优势、市场资源情况;(9)项目投资规模合理性、市场需求充分性;(10)项目产品结构合理性、市场竞争优势。
乙烯、PX、煤制甲醇、煤制烯烃(乙烯、丙烯)、煤制乙二醇、醋酸、石灰、沥青防水材料、陶瓷、有色(不含电解铝)等其他“两高”项目不实行产能替代。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暂停的项目,在暂停前落实了煤炭、产能替代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当时政策规定的替代比例执行;不在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文件暂停之列的项目(2021年1月23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依法依规落实煤炭、产能替代,需要整改补齐产能指标的,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立项节能审查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624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技改立项产能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鲁工信改〔2021〕180号)规定,以项目立项时有关政策规定的替代比例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规定落实了产能替代的,按公示公告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
(三)合理确定替代来源。
新建“两高”项目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源原则上限于规上企业,但替代源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企业或项目)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
(四)严格落实替代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替代方案,不得弄虚作假、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有关替代方案审核部门,要组织方案落实情况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已经投产的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能替代方案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方案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准确把握“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
“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是指《目录》规定的16个行业“两高”项目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以及其他争取国家单列的“两高”项目能耗煤耗指标,可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不在总量只减不增范围。
四、准确把握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的关系
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两高”项目的立项实行提级审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不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对其他新建“两高”项目履行省级窗口指导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权限办理立项手续。关于新上火力发电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省有关部门之前印发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有效提高“两高”行业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各部门有关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电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税务等数据信息,加强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打通各环节堵点、卡点,建设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实现“两高”行业企业数据实时在线监测,并通过数据共享、交叉验证、综合比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能耗、煤耗、碳排放监测与评价体系,开展企业能耗、煤耗、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级分层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立项后,项目立项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在建“两高”项目清单和电子监管平台(平台运行后执行,下同)。项目投产前,根据项目立项层级,由同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建成“两高”项目清单和电子监管平台后方可投产运行;对批建不符,未落实“五个减量替代”,或未按照环评、能评、安评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的,不得投产运行,由对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完成整改并纳入清单和平台后方可投产运行。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成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录入平台,由立项机关、发展改革部门逐级确认。对不履行上述监管职责和有关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告省委、省政府。
六、合理明确违规项目处置责任部门
对违规“两高”项目处置由省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具体项目处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缺项手续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属于关停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停。完成整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逐级分批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销号,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行公示公告。
附件:1.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
2.“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2022年版)
|
序号
|
产业分类
|
产品
|
核心设备
|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1
|
炼化
|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脂、液体石蜡、石油气、沥青及其他相关产品
|
一次炼油(常减压)、二次炼油(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延迟焦化)、乙烯装置、PX装置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
|
|
乙烯、对二甲苯(PX)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
|
|
2
|
焦化
|
焦炭
|
焦炉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
煤炭加工(252)
|
炼焦(2521)
|
|
3
|
煤制液体燃料
|
煤制甲醇
|
煤气化炉、合成塔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
煤炭加工(252)
|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
|
|
煤制烯烃(乙烯、丙烯)
|
|
煤制乙二醇
|
|
4
|
基础化学原料
|
氯碱(烧碱)
|
电解槽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无机碱制造(2612)
|
|
纯碱
|
碳化塔
|
无机碱制造(2612)
|
|
电石(碳化钙)
|
电石炉
|
无机盐制造(2613)
|
|
醋酸
|
醋酸氧化塔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
|
|
黄磷
|
黄磷制取设备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
|
|
5
|
化肥
|
合成氨、氮肥(尿素)
|
合成氨装置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肥料制造(262)
|
氮肥制造(2621)
|
|
磷铵、磷肥
|
氨化装置
|
磷肥制造(2622)
|
|
序号
|
产业分类
|
产品
|
核心设备
|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6
|
轮胎
|
斜交胎、子午胎、摩托车胎等
|
密炼机、硫化机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橡胶制品业(291)
|
轮胎制造(2911)
|
|
7
|
水泥
|
水泥熟料
|
水泥窑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水泥制造(3011)
|
|
水泥粉磨
|
水泥磨机、预粉磨主电动机
|
水泥制造(3011)
|
|
8
|
石灰
|
生石灰、消石灰、水硬石灰
|
石灰窑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
|
|
9
|
沥青防水材料
|
沥青防水卷材
|
沥青加热炉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033)
|
|
10
|
平板玻璃
|
普通平板玻璃,浮法平板玻璃,压延玻璃,不包括光伏压延玻璃、基板玻璃
|
玻璃熔炉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玻璃制造(304)
|
平板玻璃制造(3041)
|
|
11
|
陶瓷
|
建筑陶瓷,不包括非经高温烧结的发泡陶瓷板等
|
辊道和隧道窑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
|
|
卫生陶瓷
|
隧道窑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
|
|
12
|
钢铁
|
炼钢用生铁、熔融还原铁
|
高炉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炼铁(311)
|
炼铁(3110)
|
|
非合金钢粗钢、低合金钢粗钢、合金钢粗钢
|
转炉、电弧炉、VOD电炉
|
炼钢(312)
|
炼钢(3120)
|
|
铸造用生铁
|
高炉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炼铁(311)
|
炼铁(3110)
|
|
13
|
铁合金
|
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镍铁及其他铁合金产品
|
矿热炉、电弧炉、高炉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铁合金冶炼(314)
|
铁合金冶炼(3140)
|
|
14
|
有色
|
阴极铜、阳极铜、粗铜、电解铜
|
电解槽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冶炼(3211)
|
|
粗铅、电解铅、粗锌、电解锌
|
电解槽
|
铅锌冶炼(3212)
|
|
氧化铝(不包括以铝酸钠、氢氧化铝或氧化铝为原料深加工形成的非冶金级氧化铝)、电解铝
|
煅烧或焙烧炉、电解槽
|
铝冶炼(3216)
|
|
序号
|
产业分类
|
产品
|
核心设备
|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15
|
铸造
|
黑色金属铸件
|
电炉等熔炼设备、造型设备
|
金属制品业(33)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
黑色金属铸造(3391)
|
|
有色金属铸件
|
有色金属铸造(3392)
|
|
16
|
煤电
|
电力(燃煤发电,包含煤矸石发电)
|
抽凝、纯凝机组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
电力生产(441)
|
火力发电(4411)
|
|
电力和热力(热电联产)
|
抽凝、背压机组
|
热电联产(4412)
|
|
说明:1.“两高”项目范围以产品和核心设备界定;
2.本目录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其中,国家明确规定不作为“两高”项目的自动退出本目录,国家新增加的“两高”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
|
|
附件2
“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
为强化“两高”项目源头管控,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等要求,制定“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如下。
一、提级审批
(一)提级审批范围。
提级审批范围限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项目。对该6类项目的立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新建(改扩建,下同)煤电、炼化项目实行核准制;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实行备案制。
(二)提级审批程序。
提级审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提报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处室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三)提级审批报送材料。
1.新建煤电、炼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3)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仅限于不实行“五个减量替代”的情形,下同);(4)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6)项目列入规划布局的批复意见。
2.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
二、窗口指导
(一)窗口指导范围。
窗口指导范围限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铸造10类项目。
(二)窗口指导重点评估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布局和规划要求;(2)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3)项目建设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4)项目建设对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生态的影响。
(三)窗口指导程序。
窗口指导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材料提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手续。
(四)窗口指导报送材料。
(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窗口指导请示文件;(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如实提报有关资料,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不得瞒报造假,不得未批先建,一旦查实,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立项并抄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二)市县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全面夯实属地监管责任,严禁对提级审批项目进行越级审批,在取得窗口指导意见前,不得违规办理立项手续;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备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监管失职或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三)省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善相关资料,按照职责分工对提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要全面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或其他门槛,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其他事项
(一)提级审批及窗口指导范围根据我省“两高”项目范围动态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二)本指南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2/3/31/art_91082_10348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