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2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省财政厅、林业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8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林业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6月6日

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力有效保障我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含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的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补偿补助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补偿补助资金支出活动,指导市、县(区)、国家公园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国家公园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国家公园管理局提出国家公园范围内相关规划和年度预算需求建议,负责补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属国有林场参照当地办法执行。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公园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70%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30%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

  国家公园管护支出范围为《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财资环〔2023〕7号)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的财政支持事项。

  第六条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七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原则上按国土“三调”数据融合后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实行“五年一定”,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补偿标准测算并分解下达市、县(区)及省属单位,由市、县(区)及省属单位统筹使用。

  第八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省级财政资金,省财政厅、林业局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局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局。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当地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当地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等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补偿补助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由设区市汇总上报,并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公园管理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后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并对上报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及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有关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安排资金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资环〔2021〕18号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财政局、林业局,武夷山市、光泽县、建阳区、邵武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日


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管理,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编制中央财政国家公园专项资金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督促和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公园管理局提出省级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需求建议,负责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相关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按规定申报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和编报年度任务计划,负责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国家公园管理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央资金实施期限及评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管理、执法体系建设、林业防灾减灾、科研调查监测与科普教育等方面。
中央财政支持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等可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地方政府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七条  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林权所有者补偿、商品林赎买、地役权管理补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补助等。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济补偿及管护支出。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管护设施维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
(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停伐后天然林商品林所有者经济补偿及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
(三)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对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经营性毛竹林除外)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作为林权所有者的生产补偿;林权属国有的,作为林权所有者的管护经费。
(四)商品林赎买是指对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商品林进行赎买等改革方面的支出。
(五)地役权管理补偿是指对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非国有人工商品林和毛竹林实施地役权管理而产生的租赁、第三方评估等费用。
(六)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是指对因国家公园保护确需迁出居民的,依照属地政府补偿标准依法给予的补偿或安置支出。
(七)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内28个自然村的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护支出补助。
第八条  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管理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与生态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智慧公园建设、国家公园宣传、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等支出。
第九条  国家公园执法体系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和办案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管理站、哨卡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装备购置支出是指国家公园执法机构购置指挥通信设备、业务装备、执法用车、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办案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执法机构综合执法、联动执法、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支出包括用于国家公园的森林防火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林业生产救灾支出。
森林防火支出指用于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森林航空巡护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指用于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和除治等相关支出。
林业生产救灾支出指用于支持国家公园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的抢险救灾、生产恢复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调查监测与科普教育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科学研究、科研监测、科普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园建设内容设置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作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为指导性任务。国家公园管理局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可结合国家公园生态保护需要,统筹资金用于商品林赎买、地役权管理、生态保护管理、科研调查监测与科普教育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及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项目和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及办理项目储备库入库手续。
地方实施的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补助项目由相关县(市、区)组织申报,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汇总初审并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同意后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收到财政部文件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每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预算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其中省级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绩效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国家公园管理局、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市县林业局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后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并对上报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林业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林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http://czt.fujian.gov.cn/ztzl/sjyjsgkpt/sjdxzyzf/zjglbf_21075/202112/t20211222_5798431.htm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4-06-06 有效范围: 福建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