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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鼓励规划区外建设项目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原则,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按照职责权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和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排水、节水等专业规划,指导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和蓝线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督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市政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防汛工作,协助开展城市防汛排涝设施建设(不含雨水管网)和安全运行管理、城市雨水管网管理维护、城市易涝点的排查和消除等相关工作;开展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时,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海绵城市要求。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水功能区划定、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枣庄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滕州市负责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予以落实。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编制辖区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原则上不得降低,因规划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所在区(市)主管部门意见,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根据降雨特点、地形坡度、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整体效果最优原则,收集、净化、利用雨水,并与园林景观、水体景观相融合。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断接雨落管,老旧小区改造应当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当与雨水渗透、滞蓄、净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生态岸线,采用生态护岸护坡,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项目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经过地质勘察后认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

(三)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四)应急抢险项目及应急工程。

(五)其他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各个阶段。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验收范围,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区(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理养护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重点流域系统化治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培养本土化海绵城市建设人才。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创新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区(市)人民政府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解读《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8




《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要举措。“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根据示范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应做到“全市有机制”,即要求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海绵城市法定化长效机制。同时,随着近年来海绵城市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法定化的长效保障机制。出台《办法》,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工作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现行的城市建设体系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日常行政工作中,既是筹备申报海绵城市建设国家示范的基础性工作要求,更是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有力举措。为此,研究制定《枣庄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面广、任务重,出台《办法》能够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的职责和要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工作机制,从而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提升。另外,出台《办法》也是启动海绵城市建设国家示范的基础要求。

三、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住建部文件,参照《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四、起草过程

2021年底,市住建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并争取列入2022年政府立法计划。2022年初,市住建局在总结我市近几年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青岛、长沙等地先进经验做法,于4月完成《办法(初稿)》。5月12日,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规范性文件要求年内出台。计划确定后,市住建局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研讨会、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市)住建部门意见、利用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7月中旬,组成调研组赴宁波、镇江等4市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并先后两次邀请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联合修改。在对《办法(代拟稿)》反复论证、充分修改的基础上,于10月完成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程序,形成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送审稿。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城市建设发展的绿色生态理念,并结合枣庄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共计23条,未进行分章,包括部门职责分工、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内容。

(一)办法1-7条。主要包括海绵城市的含义,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分工等方面内容,从总体层面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工作要求。

(二)办法8-12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面的内容。分别就不同层级规划设计编制工作、技术要求、质量管控进行说明或规定,明确源头管控措施。

(三)办法13-16条。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项目各方承担的任务、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责任等。对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进行规定。

(四)办法17-19条。主要包括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内容。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五)办法第20条、21条。主要是创新鼓励及宣传培训等内容。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围绕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创新研究,进一步推广先进的海绵城市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六、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8799997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