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闽自然资发〔202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支撑。各地要因地制宜编制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均可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对在村庄规划中无法明确农村供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以下简称设施项目)位置和规模的,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保障。
二、科学选址布局。设施项目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对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改造,按照国家相关管控要求执行。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严控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分类报批用地。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市、县或乡(镇)整体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成熟一批、立项一批、上报一批”原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以批次方式“打包”报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比照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确需分期建设的,立项时应明确分期计划和内容,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支持灵活供地。农村供水设施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水设施用地),污水处理设施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公用设施用地-排水用地(污水处理设施用地)。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核发规划许可。设施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乡、村庄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未获批的区域,专项规划可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按照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农村设施项目建设只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落实;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加快项目前期。设施项目属《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明确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可将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库,以下统称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未列入规划的,由项目业主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 建 省 水 利 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4-07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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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部门于3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8月至9月,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水投集团先后对全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开展了调研,基层主要反映了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用地报批方面,存在手续繁琐、时间长的问题;二是规划方面,存在部分项目选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部分项目所在村庄未完成村庄规划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三个方面建议:一是用地报批方面,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允许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对村级供水站用地采取租赁方式解决;二是在规划方面,提出以供水、污水专项规划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三是供水、污水有关政策分散在不同文件,希望省级能够梳理。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省政府要求我厅研究制定出台农村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民生需求。
我厅梳理了国家部委、我省现有的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用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新举措,起草了《关于加强乡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发改委、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水投集团等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了《关于加强乡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送审稿)》,经省政府办公厅征求九市一区和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于3月29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规划支撑、选址布局、用地报批、灵活供地、规划许可、优化审批、加快前期”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支撑。针对调研中反馈的规划问题,提出一是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保障;二是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均可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科学选址布局。主要强调了项目建设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分类报批用地。针对用地报批方面的问题,提出一是项目建设可以市、县、乡(镇)为单位,按照“成熟一批、立项一批、上报一批”原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是对项目立项时明确分期计划和内容的,可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支持灵活供地。明确了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土地用途和供应方式,针对调研中反映的“村级供水站用地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的建议,提出了对小型设施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核发规划许可。明确了设施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提出了对乡、村庄规划未获批的区域,专项规划可作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六)优化审批流程。针对调研反馈的简化审批流程的问题,要求各地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明确了农村项目建设只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落实。
(七)加快项目前期。对属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设施项目,按照《
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可将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