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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与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北京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与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建科教〔2009〕83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为提高村镇建筑工匠职业技能,规范工匠建房行为,促进抗震节能新民居建设,维护广大农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乡镇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中村镇建筑工匠(以下简称工匠)是指具备一定的农村房屋建筑技术,了解建房各环节基本建筑知识,能独立或合伙承包我市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人员。
一、充分认识工匠培训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房的建设量不断增加,工匠的需求量逐渐增多,对工匠的施工技术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我市绝大多数工匠未经正规培训,其施工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质量安全意识薄弱,加之农村面广分散、工匠流动性大,缺乏对工匠的有效管理,以致房屋质量安全很难保障、质量安全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充分认识工匠培训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工匠技能培训、加强工匠的使用管理,对于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进抗震节能新民居建设,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与工作目标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使用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提高工匠施工技术水平和村镇房屋建设质量为目标,加强工匠的技能培训与使用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懂技术、有职业操守的高素质工匠队伍,为我市村镇房屋建设质量的提高提供有力支持。
三、工匠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部署,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方式,开展全市工匠职业技能的免费培训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工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并负责落实培训资金;负责确定总体培训任务并分解下达到各区县;负责组织编制培训考核大纲,并统一组织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工匠颁发《北京市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负责制定持证工匠继续教育大纲,并指导和检查各区县对持证工匠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各区县建委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县的培训任务,依托培训机构,统一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写的工匠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对工匠进行基本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抗震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以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并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确保培训质量。各区县建委还应定期对持证工匠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匠建房水平。
四、工匠的使用管理工作
培训合格工匠的使用管理工作事关培训效果的落实和建房行为的规范化,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各区县建委的指导下,要充分发挥工匠管理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工匠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 推荐使用培训合格的工匠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着力加强培训合格工匠的推荐使用工作,宣传培训合格工匠在施工技术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引导农户优先选用具备培训合格工匠的施工队伍承建房屋。
(二)引导工匠与农户签订建房协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立足避免和减少建房纠纷,引导承包农村建房工程的工匠与农户签订建房协议,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工匠管理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通过实地检查以及请农户打分等方式了解工匠的职业操守和建房质量情况,对于表现好的工匠予以表扬并向农户优先推荐使用,对于问题突出的工匠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奖惩决定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示,进一步激发工匠提高建房质量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实行工匠信息动态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计开发全市统一的村镇建筑工匠信息管理平台,各区县建委及时收录参加培训工匠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培训考核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收录培训合格工匠的建房业绩以及奖惩记录等信息,对工匠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农户可随时在平台上查询工匠的各类信息,作为选择承建方的依据。
五、技术指导与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工匠免费发放乡村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农房建设实用图集等技术资料;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通过现场指导、举办知识讲座等方式为工匠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加强对工匠培训与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县工匠培训与使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乡镇工匠管理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难题,督促工作落实,对于不认真履行工匠使用管理工作的乡镇要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深入农房建设工地现场对工匠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工匠,进行通报批评及相应的处理。 
附件:《农村建房协议(试行)》


附件:

农村建房协议(试行)




建设方(甲方):
承建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
1.2 工程建筑结构:      (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砌体结构、(轻)钢结构);
1.3 工程建设施工面积      平方米,层高     米,间数     ,跨度     米,地基深    米,宽    米,基础高     米,内墙厚     米,外墙厚     米。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 工程期限   日。
2.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
第四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工程总价款            元,金额大写                           ;
4.2 详细工程款预算:                                               ;
4.3 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五条甲乙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5.1 甲方工作
(1)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
(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5.2 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工程的保护工作,该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采用以下第      种提供方式:
(1)选择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选择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图纸;
(3)施工方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的《农村民居构造图集》设计图纸;
(4)施工方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组织审定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设计图纸。
第七条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房屋建设质量达到以下第      种标准:
(1)满足《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抗震节能型农宅;
(2)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制;
(3)房屋具备圈梁、地梁和构造柱:在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从基础做起直通到顶,不应中断;沿房屋下檐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设置应闭合,不要断开;对于地基承载力较弱的地方增设地梁。
(4)其它约定: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记录表可参照《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备案表》(见附表)。
第九条责任承担
9.1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乙方负责返工修理、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由于甲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甲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对质量安全事故均有责任的,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手印):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负责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培训合格人员及证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备案表

编号:
项目所在地址项目负责人
农户户主姓名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体系实施方式□统一组织      □农户联合
房屋实施抗震标准情况(注1)
房屋实施节能标准情况(注2)墙体
门窗
验 收 意 见农户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方(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方(签章)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   (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注3)(签章)  年  月  日
注:1、抗震标准指《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2、节能标准指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K (W/m2•K)限制。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