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8〕1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有关处室: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工作,充分发挥其引导带动作用,促进项目成果有效转化,根据《
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以下简称《
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窗口、常年申报、日常审理、分批下达”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份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每年确定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领域项目资金安排应占当年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总量的70%以上。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由本委相关处室提出,推进处汇总,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重点领域中的技术先进成熟、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确定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二)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先进成熟,能显著提升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经省部级(含授权和委托)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
2、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
3、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4、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鉴定)的新产品、新品种。
(三)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需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需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需新增投资300万元以上;
(四)实施项目成果转化的企业成长性好,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与筹融资能力。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中对产业发展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工业、高技术产业项目需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需新增投资1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需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确定为重大项目,集中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根据产业优化升级需要,由行业协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联合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主要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需求征集和项目成果推介,组织开展技术集成创新的公共服务机构,作为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可纳入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范围。
平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建安投资等公共服务条件建设。
第七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安排:
(一)重大项目补助或贴息100万元以上;
(二)重点项目补助或贴息50-100万元;
(三)6·18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补助50—100万元;
(四)其他项目一般补助20-30万元或贴息30-50万元,但贴息不超过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
第八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行常年申报,推进处设立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
《办法》、本规定进行筛查分类及形式要件初审后,送各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业务处应按照
《办法》和本规定,采取专家咨询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逐一审理项目。
进一步改进完善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可采用咨询、联合调研、评审、答辩等形式,对于成果转化项目,专家从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对于平台项目,专家从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定位、建设条件等方面提出意见。专家意见作为资金安排重要参考。
业务处根据专家咨询评审或实地调研等情况,对于成果转化项目,从产业技术政策、实施方案可行性(含项目承担单位实力)、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含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对每个项目负责任地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平台项目,从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负责任地提出审查意见。业务处提出资金预安排计划送推进处汇总。
第十条 推进处将项目成果转化资金预安排计划汇总后提交委资金评审小组审议,委资金评审小组按照
《办法》和本规定进行评议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实行公示后分期分批下达给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业务处应将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纳入金宏网动态跟踪系统,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协调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转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对给予资金扶持的重大、重点项目,由推进处牵头,会同业务处、法规处、监察室、稽察办等,每年组织开展1-2次实地跟踪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扶持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回收性资金使用管理,对已回收的资金可继续用于扶持成果转化项目。对按期还款的项目单位继续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问责制。进一步明确项目受理、承办、资金安排等环节的责任人,强化项目受理、审查、资金安排责任,将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合理性、实际效果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处室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市、县发改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市、县发改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对转报的项目均应逐一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将其转报项目的实施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该行政区域或该部门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稽察办、监察室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监督,对稽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按《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管理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务处可根据
《办法》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