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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政办字〔202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效能,构建功能完善、统筹衔接、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建机制、筑体系、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等9项政府救助、N类政策为主体、1项社会力量为补充的“9+N+1”社会救助体系,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形成一个体系、一个平台、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一键核对、一卡发放的“六个一”救助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更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能力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工作

(一)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兜底保障能力

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困儿童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康复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大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救助内容,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创新形成“9+N+1”“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增强救助效能。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核减困难家庭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25—35%和35—45%之间,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到“十四五”末,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至1.2∶1以内。

2.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4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6、1/4和1/2确定,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到2022年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

3.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出台全市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严格落实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即时帮扶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提前预拨医保基金的经验和作法,健全医保基金应急预拨机制,确保特殊人群先救治、后付费。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加强医疗保障相关制度衔接,做好参保补贴工作,对低保、特困、扶贫人员实行财政补贴,切实提高贫困群体参保率。

4.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在各教育阶段予以救助。在学前教育阶段,免收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1200元、14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资助交通生活费3000元,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减免学费、每生每学年资助交通生活费3000元,在高等教育阶段(含高职、专科),在国家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基础上每生每学年资助6000元。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

5.进一步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落实《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日政发〔2020〕2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施住房保障,对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印发《2020年日照市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攻坚行动方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完善住房安全保障措施,健全住房安全信息档案,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安全。

6.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及时将重点人群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

7.进一步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灾害救助制度规范,建立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相关救助政策衔接,加大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受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逐步提高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返贫和因灾致贫。

8.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分类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教育、患大病等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给予临时救助;完善乡镇(街道)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或区县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有关手续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打破户籍限制,对生活困难外来务工等人员突发疾病、遭遇重大变故等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把受重大公共事件影响陷入困境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9.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按照“一镇一站、一村一员”的要求,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不断扩大和延伸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着力打通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困职工等人员请求法律援助的不再进行经济困难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和“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系列活动。

10.发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推进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开展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持续开展“牵手关爱活动”“希望小屋”“春蕾计划”等关爱项目。鼓励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统战部、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市税务局、日照银保监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二)统筹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增强工作能力

1.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2020年底前,区县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确定协理员,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健全社区网格化功能,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2.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县级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明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责任,做到人岗相符;乡镇(街道)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村级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兼职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社会救助良好氛围。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3.积极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授予区县在社会救助职能整合、政策衔接、资源统筹等方面更多自主权,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提出综合施救意见,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县级相关部门办理。探索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

(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平台,提高救助信息化水平

1.研发全市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2021年底前整合各部门救助信息,通过互联共享,建立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对象主体数据库,实现救助数据在线查询、救助业务在线审批、救助资金在线管理、社会力量在线对接的救助综合平台。探索利用“爱山东”APP(“日照通”APP)实现社会救助“指尖办”“掌上办”。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20年底前,建成运行市级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实现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扩大信息核对数据源,推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实时核对。

(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日照银保监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四)统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增强救助保障能力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救助资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购买服务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开展。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税收优惠、资金奖补、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逐级制定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析救助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使用各类救助资金。授权县级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3.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按照部门核定金额、财政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督查和审计,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五)统筹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增加社会救助公信力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将各类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政策、项目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规范及时地进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公开公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市、县、乡、村四级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逐级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救助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县、乡镇(街道)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高效落地,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制度和资源统筹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快构建统筹衔接、精准实施、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督查评估,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区县的督促指导,督促区县、乡镇(街道)两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相关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要及时总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作法,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激发全市上下担当作为、勇争一流的工作热情。



附件:日照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