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年事已高的农业劳模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年事已高的农业劳模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厦府办〔2004〕2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肯定农业劳模的历史贡献,弘扬他们的奉献精神,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对农业劳模的关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给予部分年事已高(即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农业劳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具体发放对象由各区审核确定,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负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