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文旅字〔2023〕28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文化旅游部门、财政局:

为落实《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潍政办发〔2023〕2号),现将《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9日

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2号)要求,为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实落地,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免申即享事项

对以下获补事项,以正式公布文件为准,实行免申即享。

(一)对新获评的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县市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二)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三)对首次进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全国文化企业30强以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名单为准,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中国旅游研究院、中国旅游协会联合发布名单为准。

(四)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万元奖励。以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五)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六)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件为准。

(七)对新评定的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五星级饭店的奖励,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公告》为准;对四星级饭店的奖励,以山东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公告》为准。

(十)对新认定为国家甲级、乙级和山东省五星级、四星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对创建为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十二)对新评定的5A、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5A级、4A级旅行社的奖励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A级旅行社批复为准。

(十三)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项目保护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文件为准。

(十四)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分别给予所在项目保护单位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文件为准。


二、旅行社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贴细则

第一条  政策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正常经营的旅行社。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书;

(二)银行存单及存单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

(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将申报材料经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核;

(二)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书;

(三)凭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书到银行提取保证金。

三、旅行社责任险补贴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正常经营的旅行社,补贴额为旅行社责任险交纳额的50%。(最高补贴限额不超过2019年全省旅行社平均保费的50%,即国内社最高补贴1300元,出境社最高补贴14000元)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保单;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账号。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旅行社所属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统计信息包括旅行社名称、保单号、保费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台账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出现材料造假取消奖补资格。

四、旅行社市外设立分公司奖补细则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的旅行社。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

(二)总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分公司当地审批文件、总公司质保金及责任险缴纳凭据(查看分公司质保金是否缴纳,责任险细则里面是否包含分公司名录);

(四)一年内无重大旅游投诉;

(五)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出现材料造假取消奖补资格。

第三条  申报流程

(一)将申报材料经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审核;

(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出现材料造假取消奖补资格。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总公司在潍坊,且又在潍坊市外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以营业执照设立时间为准),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往年已经奖励的分公司,不予重复补助。


五、旅游地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组织潍坊市外团队(一次不少于10人,含10人)游客来潍坊开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游览活动的本市旅行社(含外地旅行社在潍分社)。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申请年度累计地接(境外、境内)团队奖励,游客须至少在潍坊驻留1个夜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A级旅游景区且发票价格之和大于30元。

(二)申请包机、包列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包机包列必须停靠在潍坊机场、潍坊地区火车站;所载的旅游团队在潍坊驻留1个夜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A级旅游景区且发票价格之和大于30元。

(三)申请自驾游团队奖励,游客须至少在潍坊驻留1个夜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A级旅游景区且发票价格之和大于50元。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只可选择一项奖励,资金奖励不累计叠加。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年度累计地接奖励。年度累计向潍坊输送境内游客满10000人按20元/人奖励(不足10000人不予奖励),超出10000人的部分按30元/人奖励。年度累计向潍坊输送境外游客(含港澳台)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按40元/人奖励,2000人(含)以上,按50元/人奖励。

(二)包机、包列奖励(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国内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120人(含)以上的团队,按100元/人奖励;包列一次性输入400人(含)以上的团队,按30元/人奖励,其中住宿四星级(含)以上酒店(见附件1)的团队,在原来30元/人奖励的基础上,每人额外增加10元/人奖励。

(三)自驾游团队奖励(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从潍坊市外一次组织自驾车4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120人(含),按50元/人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请

(一)申请流程

1.提报计划。实行一团一报制,符合奖励条件的各旅行社必须在团队抵达潍坊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团队信息,事后申报无效,奖励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数据为依据。

2.提报确认表格及资料

(1)旅游团队到达潍坊后,需由入住旅游饭店、游览旅游景区等单位协同填写《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2)团队返程五个工作日内提报团队资料电子版。

(3)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将上季度团队原始单据提交给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二)申请资料

1.旅行社法人登记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3.在潍坊入住酒店消费发票复印件;

4.在潍坊所游览旅游景区(点)开具的正规发票复印件;

5.旅行社提前出具给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奖金发票。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审定拨付

(一)旅行社奖励资金的审核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抽调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旅行社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

(三)申请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旅行社,于每年5月31日为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奖励额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数额,并在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按财政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旅行社招徕奖励申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涉及酒店、旅游景区(点)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不得开具虚假证明。

(三)对旅行社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追缴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旅行社诚信“黑名单”。

(四)对为弄虚作假旅行社出具虚假证明的酒店、旅游景区(点)等,对其以后出具的地接奖励证明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五)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或零团费、负团费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取消奖励资格。

(六)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取消奖励资格。

(七)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年度旅游招徕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绩效评价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潍坊市文化和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文化旅游贷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先付后贴、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战略方向,体现高质量、精品化,业态新且市场潜力大,并已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库。

第四条  资金采取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形式。贴息额度为项目上年已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50%(贷款利率超过10%的项目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核定),每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主体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等不良记录;

(二)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手续齐全,已依法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建设方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四)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省等相关支持资金,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资金使用规范科学,效益明显,无截留、挪用问题。

第六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文件;

(二)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六)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单;

(七)银行出具的已支付利息的确认单(贴息期内);

(八)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划拨。

(一)每年一季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真填报申报材料,并按时提报项目。每个申报项目都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发展目标。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加大项目审核力度。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确定初选名单;同时组织专家团队对进入初选名单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强化项目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加强调度,每季度通报一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强化项目全程管理。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深化项目抽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实地指导推进项目建设。

(二)实施绩效评价。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第三方对资金扶持项目使用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支持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三)严肃财经纪律。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资金浪费严重、建设标准差、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通过对文化旅游人才的激励,全面提高我市文化旅游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全市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旅游人才,一是指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潍坊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3年,且无重大投诉的;二是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的;三是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导游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文化旅游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奖励政策下发之日起,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

(二)从奖励政策下发之日起,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

(三)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从发证之日起往上推3个年度均在我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有相关证件和旅行社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保凭证;

(四)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游客或客人评价优良,无重大投诉的;

(五)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等从业人员,从获奖之日起往上推3个年度均在我市从事星级饭店等工作的,有获奖证书和星级饭店等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保凭证。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对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潍坊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3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的,再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导游等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3000 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证件、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保凭证等的认定、审核,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八、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每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项目审核、评审及认定。本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

第二条  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潍坊市宣传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监管,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严格申报项目审核。各申报主体对具体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政策申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明确资金拨付。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统筹安排预算,获选项目经公示后,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门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存申报档案材料至少三年,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后续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加大政策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实施细则宣传,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或通知、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或潍坊市公共文旅云平台下载。

九、附则

第一条  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补贴按照每年潍坊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最美旅游厕所”奖补按照每年评选活动方案具体实施。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高水平运营补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条  本细则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2月9日之后的奖励、奖补对象),有效期至2026年2月8日。






附件: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2.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3.潍坊市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4.旅游从业人员奖励申请表

           5.旅行社市外设立分公司奖励申请表



关于对《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文件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潍政办发〔2023〕2号),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制定了《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潍坊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潍政办发〔2023〕2号)制定。

三、主要目的

在全市打造一批富有魅力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做大做强一批文化旅游企业集团,提升一批品质突出的文化旅游景区,创建一批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文旅新活力。

四、重点举措

《实施细则》共九部分,一是14项免申即享事项;二是旅行社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贴细则;三是旅行社责任险补贴细则;四是旅行社市外设立分公司奖补细则;五是旅游地接奖励细则;六是项目贷款贴息细则;七是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细则;八是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九是附则。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