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房屋确权发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厦府办〔2001〕2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土房局:
厦土房〔2001〕195号文悉。为妥善处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以后、1988年9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1988〕综393号)颁布实施以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补交标准确定如下:
1、有批准文件,但多占的土地、多建的房屋,每平方米各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元。
2、无批准文件的土地、房屋,每平方米各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0元。
3、对历史遗留的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的违法违章建筑,在其土地房屋确权发证时,你局应严格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不得以罚代管、以收费代处罚;特别是对近期国家建设需征用拆迁的,要统筹考虑,严格依法开展确权发证、征用拆迁有关工作,防止一边在补办手续确权发证、一边在征用拆迁、大量增加拆迁费用的现象发生。
接文后,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