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农村登记发证业务工作的通知
厦土房〔2000〕2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保留。
集美、杏林土地分局,各土地所: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业务,统一各单位受理登记时的规定和做法,优化业务工作流程,促进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现针对近期我市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统一规范我市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流程,各基层土地所与土地分局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业务关系。在登记发证的业务流程上,各土地所承担登记收件、勘丈绘图(或委托外业测量队完成)、权属审查、收费发证等具体工作,土地分局承担权属审核、审批等业务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开展。
二、我市的农村居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虽然土地证与房产证未实行“两证合一”,但在业务工作中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应同时受理登记申请,同时进行地籍调查及房屋勘丈,同时完成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审核,同时发放《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对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对农村房屋先办理了土地证,但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办理这部份农村房屋的房产证后再统一发放土地证及房产证。
三、各基层土地所在完成地籍调查及房屋勘丈工作时,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应按国家土地局《地籍调查规程》认真操作,调查指界时,凡相邻宗地(有一条或多条相同界址线相重合的两宗地)的界址点必须由本宗地与邻宗地权属人共同认定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邻宗地未申请登记、权属关系在调查期间不能明确的,可暂由本宗地权属人指认,但需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不相邻宗地(由道路、街巷、胡同、水系或空地等其他地物间隔的两宗地)只需本宗地权属人认定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并盖章。
农村房屋勘丈,应按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各土地所在完成地籍调查及房屋勘丈后,应按统一要求绘制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并确定土地及房屋的登记发证面积。岛外集美、杏林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执行,并报市局权籍处备案。
四、各基层土地所在收费发证时,应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以利于群众和社会监督。农村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委托代收登记收费项目的通知》(厦土房[1999]198号)的规定收取,岛外集美、杏林辖区登记发证时对违法超占地超建筑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集美、杏林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厦土房[2000]028号)的规定执行。
五、若干具体业务的处理办法:
l、农村居民持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其本人虽非本集体成员,或户口因村庄部份征地(或其它原因)转为非农户口,但房屋所在地农村基层行政组织仍然存在,仍应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发证。
2、农村居民持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其在户口簿上虽非户主但仍为户籍成员,应受理其申请,按规定给予登记发证。
3、农村居民持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但建房许可证写的是别名、曾用名或出现谐音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应由有关部门出具别名、曾用名或两个姓名均系同一人的证明,以身份证姓名登记发证。
4、含有继承关系的转移登记,应先由土地所审查并登报公告,见报后再附公告报刊送土地分局(市局)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登记发证,以保证登记程序的合法性,避免今后出现纠纷时陷于被动。
5、因法院的判决而引起的权属转移或交更,除终审判决外,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受理登记申请,以避免出现错漏登记。
同安区可依照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农村登记发证业务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权籍处备案后执行。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