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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严禁制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防止中毒事件发生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严禁制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防止中毒事件发生的通知
厦府办〔2002〕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严禁制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防止中毒事件发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严禁制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防止中毒事件发生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

  (2002年9月26日)

  剧毒急性鼠药主要是指“毒鼠强”、氟乙酰氨和氟乙酸钠等剧毒类的鼠药。这类鼠药没有特效的解毒药品,容易被坏人用于作案,也会导致人畜误食中毒;用作灭鼠会引起人畜二次中毒,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还会使鼠类拒食、破坏正常的灭鼠工作,不能有效控制鼠密度。但由于剧毒急性鼠药效果快,对群众有一定的迷惑性。早在1976年,国家就明令停止生产氟乙酰氨。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发文重申禁止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多年来,我市各级爱卫会在灭鼠活动中,坚持统一采取使用慢性抗凝血鼠药结合器械的措施灭鼠,禁止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工作平稳有序,安全有效。但由于剧毒急性鼠药短期灭鼠效果快,加上其成本低、利润高,一些不法商贩通过非法渠道,不向群众讲明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性,在市场边缘、农村集市甚至走街串巷兜售剧毒急性鼠药,获取利润,给全市人民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查禁市场上的剧毒急性鼠药,防止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特作以下通知:

  一、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剧毒急性鼠药品。凡非法生产经营剧毒急性鼠药的,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厦门市无证经营管理办法》严厉查处,依法收缴,坚决取缔,绝不姑息。

  二、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查禁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行动。一旦发生剧毒急性鼠药中毒事件,公安、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三、农业、化工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资和化工商店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封住剧毒急性鼠药的源头。

  四、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中毒的抢救工作,同时要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对各类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餐饮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监督。要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防患意识,特别是食品加工及食堂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防止投毒事故的发生。

  五、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学校食堂及课间餐供应点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公安、工商、经贸等部门,做好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摊点、商店的卫生监督。要严格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及时上报。

  六、各级爱卫办要配合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重申拒绝使用剧毒急性鼠药,呼吁市民不要购买无证摊贩的鼠药,提倡用各种器械防鼠灭鼠。各区爱卫办、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根据需要为群众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灭“四害”的药物,动员居民不要将有剧毒急性鼠药随意乱扔,要及时送交环保部门处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9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