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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06〕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当前,我市跨越式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各项改革和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数量、结构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要继续开好每年一次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会前要进行深入的调研,提出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和亟待解决的议题,会后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要通过联席会议,解决工会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发挥好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畅通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在各级各部门有关改革改制的领导机构中,都应有工会参加。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劳动安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二、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与信息交流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要以健全市、区三方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市、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多层次的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好劳动合同,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建立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职工权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工会就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群体信访等重要信息的通报,确保相互间情况交流与工作联系的畅通。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也要逐步建立完善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工作的配合,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支持和推动建立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化维权体系。要成立厦门市职工维权工作协调小组,集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社会化维权的格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工商、卫生、安监和企业主管部门等要支持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检查时,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和突出的问题要拿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各级各部门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超时加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社会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的力度,从体制机制上、在具体问题上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和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关于对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单位要履行厂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厂务公开工作纳入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企业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生活福利、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依法提交职代会审议或决定。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五、支持和帮助工会依法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内必须组建工会。各级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在《集体合同》审查、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和劳动执法监察时,协助市、区工会做好企业工会组建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牵头组织一次有非公企业主代表与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搭建非公企业间、企业与工会间的交流沟通平台,推进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劳模、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活动中,要把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评选的必要条件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随意撤消、合并或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已撤消、合并的要根据上级工会意见限期整改恢复。

  六、协助和支持工会依法收缴经费、健全职工帮扶体系。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开展财税检查工作时,要督促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对长期拖欠或拒缴的,要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帮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和实施“送温暖工程”;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医疗互助、就业帮助、法律援助等活动。把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作为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把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支持和加强职工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职工业余学校及各类活动室,是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部门要在项目许可、证照办理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工作扶持。各级政府及规划部门应将工业集中区和农民工聚集区中的职工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列入统一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各区都能建成至少一处的职工文体活动场所。

  八、支持工会开展旨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各级各部门要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己任,支持和参与工会牵头开展的“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学习型职工”等活动;努力为工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技术创新等经济技术活动提供人员、场所和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关职能部门要把职工技术竞赛成绩作为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考核发证。劳动保障、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要从政策层面,鼓励职工参与各类技术培训、劳动竞赛,协助和指导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多层次、针对性强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要树立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通过制定和完善继续深造、提薪、提职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广大职工岗位成才,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优秀技术人才。

  九、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一线职工、农民工在劳模中的比例。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服务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从财力、物力上予以支持。要建立劳动模范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情况变化,如失业、调动、提职、离退休、死亡,或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等特殊性情况,原工作单位或基层工会应及时报告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做好帮扶困难劳动模范的工作,努力为劳动模范办实事、好事。要大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模、尊敬劳模、崇尚劳动的良好氛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