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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63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四、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规范相关政策,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以上规定从2014年10日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