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金监发〔2022〕37号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各区市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支行、银保监分局监管组:
现将《威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2022年9月9日
威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涉及跨区市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其他存在争议的情况,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均可受理本系统、本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调查处置。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以上举报方式均可在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jrb.weihai.gov.cn/)和微信公众号查询。举报对象不限于事实性非法集资行为,还包括为非法集资宣传造势的行为。
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积极发动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为最大限度发动群众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适当降低奖励门槛,积极扩大受奖覆盖面,奖励方式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多种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分阶段发放。
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详见第七条);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或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市内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公安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处罚不作为确定奖励金额的依据;
(六)对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一条 各级受理举报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形成受理记录;对不属于处置非法集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实物奖励在原有发放一定价值宣传品的基础上,可探索采取发放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等形式。具体奖励物品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举报线索利用价值以及非法集资行为违法违规情节、涉及规模、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现金奖励。
1.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现金奖励;
2.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涉案金额的1 ‱的现金奖励,以百为单位取整。
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十三条 各区市、开发区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
各区市、开发区举报奖励原则上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会同同级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对具体奖励金额及发放方式进行审核确定。涉及市级审核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相关区市。
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行政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审核,并由相关区市履行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参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物奖励程序
符合实物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有效身份证明等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知地点领取奖励。
匿名举报符合实物奖励条件的,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实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后发放奖励。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现金奖励程序
(1)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符合先行给予现金奖励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制发《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4)。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有效身份证明等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知地点领取现金奖励,并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5)。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现金奖励条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奖励意见,并按程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部门、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审核表》(见附件3)进行共同审核。通过审核后,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制发《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4),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有效身份证明等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知地点领取现金奖励,并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5)。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3)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1.申请:举报人申请现金奖励的,应当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交《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2.审核: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奖励意见,并按程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部门、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审核表》(见附件3)进行共同审核。通过审核后,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制发《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4),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经共同审核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3.发放: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有效身份证明等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知地点领取现金奖励,并填写《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5)。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4)存在不便或不能到场领取奖励等情形的,举报人应当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实后,可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励,并留取银行转账凭证。
第十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奖品、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档案,及时存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励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举报奖励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开发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各区市、开发区在本办法印发前已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等手段,统筹、指导各区市、开发区按照本办法,做好全市举报奖励受理、奖励的各项工作。
各区市、开发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应及时报送举报奖励受理、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2020年9月28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的《威海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威金监发〔2020〕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审核表
4.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领取通知书
5.非法集资举报现金奖励发放签收单
《威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文字解读
时间: 2022-09-09
近日,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印发了《威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打一场人民战争,实现群防群治。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2015年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016年10月,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0年9月,我市修定印发了《威海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优化。《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区市均出台配套文件,并在简化举报奖励流程和方式、畅通举报渠道等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探索,受理举报线索逐年增多,社会监测预警作用逐步显现。2022年2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了《
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鲁金监发〔2022〕2号)。为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政策一致,结合市级试行办法即将到期届满的实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制定了新的《威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5章、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受理渠道及财政保障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发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举报奖励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举报奖励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对同时符合下述三项条件的,属于举报奖励范畴:(1)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2)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明确规定线索受理程序及奖励流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举报人提出要求。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规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2020年9月28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的《威海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威金监发〔202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