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3号
)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2014年11月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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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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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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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
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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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推进力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健全。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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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民办养老机构重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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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
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每开发1万平方米配建1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与社区服务办公用房结合使用,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验收。 |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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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成33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110个、行政村220个,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逐年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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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建设规划部门按相关标准设置前置条件,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公告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受让人建设后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交给社区使用管理。 |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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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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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现有老年人口总量及发展趋势,到2020年,按每千名老年人不低于40张床位的要求,推进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本级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1000张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并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临终关怀、培训鉴定等功能。县(市)要尽快建成1所以上床位数不少于300张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同时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每个乡镇须完善1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为主的敬老(光荣)院,并扶持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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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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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养老特色品牌。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逐年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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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鼓励民间资本研究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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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使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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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融合发展 |
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市、县(市、区)现有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积极发挥民办医院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实现自身发展。 |
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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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融合发展 |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设立卫生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
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二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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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各类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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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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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
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国家、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查询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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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市本级至少建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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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社区居家服务网络。社区普遍建立以为老服务热线12349和“一键通”紧急呼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等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电子呼叫设备。 |
市民政局、市信息办、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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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大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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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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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参照培养师范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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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加强岗位培训。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养600名养老护理员。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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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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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老年用品产业。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残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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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发展老年金融服务业。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
商业农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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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老年文化娱乐业。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 |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市文明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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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为老中介服务和老年休闲旅游业。开展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中介、资产评估、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依托鹰潭生态旅游优势,发展老年休闲旅游业。 |
市司法局、市旅游局、有关中介机构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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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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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政策 |
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精神,各地要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可争取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建3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优先安排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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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税费优惠政策 |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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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贷款融资政策 |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 |
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厅、市老龄办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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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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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和数量。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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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建设奖补制度。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除省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奖补专项资金外,市财政(非省财政直管)按核定床位每张一次性奖补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一次性奖补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20万元;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6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补贴3年。各地要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奖补制度。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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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融合”政策 |
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从各地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规定,严格做到合理查检、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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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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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施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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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二季度启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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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政策 |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
市民政局、保险公司、市财政局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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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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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健全工作机制 |
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
逐年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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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全面深化改革 |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各地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跨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支持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
逐年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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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注重规划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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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鹰潭市域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 |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第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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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逐年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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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
健全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 |
市民政局 |
逐年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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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规范价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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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
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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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广泛开展宣传 |
营造养老服务氛围。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 |
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逐年推进 |